公务员回避制度(共14篇)

公务员回避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回避制度,推进公务员法的顺利实施,按照公务员法配套法规立法规划,12月,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组发[]31号)。

       公务员回避制度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公务员所任职务、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减少因亲属关系等人为因素对工作的干扰。回避规定的出台对加强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促进机关廉政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在任职回避方面,公务员凡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等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在地域回避方面,公务员担任县、乡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公务员担任县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在公务回避方面,公务员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主要包括:考试录用、调任、职务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交流、出国审批;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监管。

       根据这一规定,公务员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应当予以免职;公务员应当主动报告应回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处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

       现将<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篇2:公务员回避制度

       1、任职回避亲属

       ①夫妻关系;②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④近婚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2)回避职务①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②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③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3)变通执行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职务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2、地域回避

       我国<公务员法>3:公务员回避制度

       4:司法鉴定回避制度

       司法鉴定回避制度

司法鉴定回避制度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二)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 担任过本案证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四)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委托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要暂停参与该鉴定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司法鉴定人的回避,在接到申请三日以内,由鉴定机构负责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机构负责人担任鉴定人的回避,要在收到申请三日以内提交机构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委托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鉴定机构对于复议申请,要在收到申请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复议申请人。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该鉴定工作

       2.

       回避制度是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中一项基本制度。既是司法鉴定人的义务,又是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鉴定人回避的权利。这一制度在我国的法律、司法鉴定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有明确规定。

       司法鉴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不自行回避的,委托人、诉讼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其回避:担任过本案的侦查员、检察员、审判员的;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本人提出回避或委托人、当事人涉及利害关系人认为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提出申请的,由司法鉴定人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司法机关内设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本人依法请求回避或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要求其回避的,由其所在司法机关决定。在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个争议颇大的问题与回避制度有关。有的认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是“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属于违法办案;有的坚持认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是依法设立鉴定机构,鉴定人依法实施鉴定职能,属于依法办案。

       据我国《刑事诉讼法》5: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执法或者执业的公正性,对可能影响其公正性的执法或者执业人员实行“职务回避”和“业务回避”的一种制度。

       1.范围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内容

       (1)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篇8:监察机关实行回避制度暂行办法

       监察机关实行回避制度暂行办法

       9:公务员退休制度

       公务员退休制度

       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主要包括退休条件、退休待遇、退休安置、管理及发挥作用等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退休条件

       国家公务员的退休条件分为年龄条件、工具条件和身体条件三方面。退休年龄条件是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人口状况,平均寿命,以及生产力供求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的。国家公务员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国家就支付退休金。工具条件是由国家公务员的养老保障必须贯彻权利与义务结合的原则决定的,国家公务员只有为国家提供一定的服务年限才能享受退休待遇。身体条件,是指国家公务员因公(工)或因病致残,确实丧失了工作能力,也可享受法定的退休待遇。

       国家公务员的退休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法定退休,即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由任免机关命令其退休;一种是自愿退休,即具备了法定的最低退休条件之后,可自愿申请退休。

       《国家公务员暂行例》规定的退休条件为: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丧失工作能力的。

       这些基本沿用了过去干部退休的条件,所不同的是取消了工作年限的限制。

       国家公务员自愿退休的条件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的;

       (2)工作年限满30年的。确立自愿退休的方式,这在我国还是第一次,也是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的一个新的特点。这样可以使部分服务年限较长、而又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国家公务员根据自己的意愿,提前退休。

       国家公务员管理部门要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为符合退休条件的国家公务员办理退休手续,一般应在国家公务员具备了退休条件的当月通知本人,办完手续。对自愿退休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再办理退休手续。

       关于退职问题。建国以后,我国一直实行干部退职制度。随着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将实行养老保险金制度,按照国家公务员的工作年限等情况确定不同的养老保险金,因此不需要再分为退休、退职两种制度;再者,从现在的实际情况看,一般也不会出现参加工作几年就到了退休年龄的情况,突然丧失工作能力的现象也只是极少数。因此,退职作为单独制度存在已失去了其实际意义。为统一政策,规范制度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取消了“退职”形式,统称为退休。

       (二)退休待遇

       退休待遇是国家公务中退休制度的核心内容。《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在《退休》一章中规定:“国家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福利等遇”.合理确定国家公务员的退休待遇,关系到能否保证国家公务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关系到整个公务员队伍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和发展。因此,确定国家公务员退休后的待遇,就遵循三个基本原则:一是确定科学的退休金计发标准和办法;二是体现功绩原则,鼓励敬业精神;三是建立正常的调节机制。

       国家公务员退休待遇主要包括政治待遇、生活待遇以及住房、医疗等其它福利待遇。

       1、政治待遇。

       政治待遇是指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应享有的政府权利。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其基本政治待遇保持不变。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组织退休公务员学文件、听报告,参加有关的活动,通报有关情况,使他们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内外大事,勉励他们在新的形势下,继续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发扬光荣传统,永葆革命青春。

       2、生活待遇

       (1)基本退休金待遇。基本退休金是退休公务员最主要的生活待遇。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公务员实行职务级工资制。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其退休金的计发办法是: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按一定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工具工资均按原工资的100%计发。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家公务员基本退休金也应适时调整。其调节办法是:在国家统一调整生活必要品价格时,退休公务员可按在职国家公务员并入基础工资的补贴数额增加退休金;在职国家公务员根据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指数调整工资标准时,退休公务员可按调整工资标准的幅度度相应提高基本退休金标准。

       (2)地区津贴。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后,各地将建立新的地区津贴制度。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可享受原单位所在地同职级在职人员的地区津贴。

       (3)物价、生活补贴和各项福利待遇。这也是国家公务员退休生活待遇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3、医疗和伤残保险待遇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可继续享受同职级在职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保证退休公务员有病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对因公(工)致残的退休公务员,除发给基本退休金外,另发给因公伤残保险金。其中对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每月再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

       4、住房待遇。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其住房标准和办法按同职级在职国家公务员的规定执行,并给予优先照顾。

       5、丧葬、抚恤待遇。

       退休公务员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与在职国家公务员去世后一样对待。其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三)退休安置

       退休公务员的安置,包括安置地点的选择,住房和接受单位的落实,退休经费和其它福利待遇的保障等方面。凡退休后在其工作地点是县级行政区域内居住的,一般可就地安置。退休安置是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国家公务员退休后的生活,同时对解除在职国家公务员的后顾之忧,安心本职工作,也有一定的意义。

       1、安置原则。

       第一,坚持以就地安置为主的原则。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对离退休人员的安置去向,本着有利于控制大中城市人口增长的精神,作出了一些规定。实践证明,对离退休人员过多地进行异地安置,不仅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也不利于离退休人员的晚年生活。特别是随着住房、医疗等制度的改革,异地安置矛盾更加突出,安置费用耗资巨大,往往有许多难以解决的困难。

       第二,对少数退休公务员就地安置确有困难的,应体现适当照顾的原则。如对在边远、高原、沙漠等特别艰苦地区工作的国家公务员,其退休安置地点,可区别不同情况予以照顾。

       2、安置条件。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一般应当就地安置。这是因为,国家公务员的职业相对稳定,在一个地方长期工作,对环境比较适应,也有一定的生活基础就地安置后,方便生活,方便管理。

       少数退休公务员,就地安置确有困难,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可异地安置,但要从严掌握。这部分人主要是指只身在一地工作,或夫妇同在一起、但身边无子女照顾的;由内地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身体确实不适应继续在当地生活。到京、津、沪和其他大城市安置的,要从严掌握,分别由国家和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3、安置待遇和手续

       退休公务员异地到其它城市安置的,原单位可发给一定数额的安家补助费。到农村安置的,可发给一定数额的建房补助费。

       退休公务员异地安置时,本人及随迁家属前往居住点途中所需车船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等,由原单位按差旅费报销。

       异地安置的退休公务员的户籍、组织医疗及经费关系等转换手续,应由原工作单位和接受安置地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四)退休公务员的管理

       1、退休公务员的管理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公务员退休工作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在党和各级政府的关怀和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并制定了一些行之有效的规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要进一步加强管理,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转换管理机制,探索新形势下退休公务员逐步向社会化管理过渡的路子。

       2、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认真做好退休公务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定期组织学习,过好党的组织生活,关心他们有身体健康和物质文化生活;负责退休金和其它生活待遇的发放支付,监督各项政策的落实;适当开展一些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活动;反映退休公务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退休公务员的合法权益;负责鉴别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对生活困难的国家公务员提供帮助,及时解决其实际生活问题。

       3、要逐步建立一套适合社会化管理运行的组织,形成上下贯通的管理体系。县以上各级人事部门可设立事业性的协调机构,负责国家公务员退休金的预算、给付和管理服务的日常工作。

0:回避

       回避

回避huí bì[释义]

       ①(动)让开;躲开(基本义)。有些场合需要~。(作谓语)

       ②(动)审判人员由于同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而不参加该案的审判。

[构成]  偏正式:回〔避[例句]  与本案无关人员请~。(作谓语)

1: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的几点思考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的几点思考

实行党政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是优化班子结构,增强整体效能的一项重要举措。《干部任用条例》颁布以来,XXX市从实际出发,积极抓好市直部门、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回避,取得了一些成效。现就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结合XXX实际,谈几点不成熟的观点。 一、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是改善干部队伍结构的重要途径。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可以有效地预防个别人从小圈子选人的不良现象,注重选拔任用德才兼备的干部,有利于把那些政治上成熟、业务上过硬、作风上正派的干部选拔上来,有利于提高本部门、单位以及整个干部队伍素质,改善干部队伍结构。近三年来,XXX市通过推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先后调整交流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37名。 (二)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是避免领导干部决策失误的重要举措。一项决策的正确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决策者的立场,取决于决策的利益取向。长期以来,有的党政干部的亲属在本人直接领导的机关工作,从而造成一些领导干部受各种复杂关系困扰和不利因素的羁绊,处理问题丢不开情面,放不开手脚。有的干部长期在一个部门担任领导,缺乏领导才能,不能驾驭全局,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一些部门领导班子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不尽合理,班子内部关系不够协调,影响了工作和整体功能的发挥,制约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可以有效避免领导干部为了局部或个别亲属利益而决策失误,使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都出于公心,站在全局的高度,心中始终装着群众,有利于形成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三)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腐败等不良现象的发生。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公检法等部门是一个地区比较重要的部门,实行任职回避,将这些部门置于干部群众的监督之下,可以克服和改善党政干部在工作中因地域、亲属关系等一些因素造成的消极影响,有利于保证党政干部的为政清廉,为干部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促进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二、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需把握的几个原则 坚持正确用人导向的原则。要通过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对真抓实干、长期在一个部门工作、成绩突出的干部,要及时交流提升;对缺乏领导才能、不能驾驭全局、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的干部,要果断采取组织措施,形成求真务实、踏实苦干的浓厚风气,形成培养、吸引和用好各类人才的科学机制和良好环境。 坚持遵循干部人事工作规律的原则。要准确把握需回避干部的实际情况,结合本单位的工作特点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积极稳妥、适度地对干部进行调整交流,配强配顺各级领导班子,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坚持适度交流、增强活力原则。要全面准确地考察、客观公正地评价、有的放矢地培养、人尽其才地使用、持续有效地激励和严格及时地监督干部,建立健全机关干部交流轮岗制度,通过交流,实现干部的任职回避,改善干部的知识结构,提高干部的全面素质,增强队伍的生机与活力,促进机关作风的转变和工作效率的提高。 三、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加快制度建设,提供任职回避的制度保证。落实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一要靠教育,二要靠制度。要走制度创新的路子,总结探索干部任职回避的成功经验。要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加强督促检查,推进任职回避的规范化、制度化。一是要研究出台一批保证、监督、落实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相关制度,如《任职回避保证制度》、《任职回避监督制度》、《任职回避考核制度》等。二是要严格落实任职回避制度,包括将任职回避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领导本人及任命机关的考核范畴,形成任职回避的意见。同时建立了领导干部亲属档案,对领导干部的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及近姻亲关系亲属全部进行登记,为监督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提供依据。 (二)加大监督力度,构建任职回避监督体系。健全完善任职回避监督体系是规范干部任职回避的重要手段。一是构建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要扩大干部监督中的民主,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特别是对“一把手”的监督,坚决克服班子副职对班子正职不愿监督和不敢监督的现象。二是构建完善社会监督体系。要疏通监督渠道,健全监督制度,坚持在完善群众监督体系、人民团体监督体系、行政监督体系、舆论监督体系等四个方面寻找突破。组织部门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设立监督投诉想等方式,方便群众监督。 (三)加强干部交流,保证有序流动。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加大领导干部任职地域回避和一些敏感、热点专业职务的重点回避,把干部交流与班子换届、班子调整和实行干部任期制度结合起来,与锻炼、培养年轻干部结合起来。在交流中,注意做好干部岗位轮换工作,使干部在多个岗位上经受全面锻炼。同时,加强做好干部的思想教育工作,教育干部自觉服从党的需要和组织上的工作安排,强化服从组织的意识,做到那里要求就到那里去,到那里要努力把工作做好。

2:回避决定书

       申请人:×××,……。

       ……

       (以上写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审理/执行……(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中,×××于××××年××月××日申请……(写明被申请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回避。理由是:……(概述申请回避的理由)。

       本院院长/审判委员会/本案审判长认为,……(写明准许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回避申请的,写明:)准许×××提出的回避申请。

       (驳回回避申请的,写明:)驳回×××提出的回避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时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年××月××日

       (院印)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九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决定准许或者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用。

       2.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3.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4.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5.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3:回避决定书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工作单位及职务:

       申请人于 年 月 日以 为由,申请办理 一案的被申请人进行回避。

       经审查,申请人的回避申请(不)符合《 》第 条 款 项规定的情形,本局依法予以(驳回)核准。

       (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行政部门存档。

4:回避决定书

       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_______________条的规定,经______________决定,_________________对此案予以回避。年 月 日 (检察长印或院印)第三联送达被决定回避人回避决定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决定检察人员或侦查机关负责人回避时使用。本文书适用于侦查、起诉阶段。

       二、批准人一栏填检察长姓名或检察委员会。

       三、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告知申请回避人后附卷,第三联送达被决定回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