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分配制度改革(20篇)

工资分配制度改革

       最新工资分配制度改革

物价上涨直逼各地调整工资或增加补贴

       收入分配改革方案年内虽然没有出台,但在社会各界紧密关注下,特别是在物价一路走高的压力下,今年各地陆续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或给低收入人群增加补贴。

       从今年4月1日起,浙江对全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最高一档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提高到1100元。5月1日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也上调至1100元。7月1日,北京最低工资标准从现行的每月800元上调至960元,涨幅达20%,比常年平均增长比例高出近1倍。紧接着,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120元,调整幅度为全国最高。 连续几个月,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涨”声不断。

       专家认为,涨工资是调整收入分配的最直接手段,但收入分配格局调整需要科学合理的配套体系与方案,并非涨工资那么简单。

       “提高工资是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一个途径,但这只包括正规劳动部门的员工。城镇正规劳动部门职工占就业总人数的40%,非正规劳动部门,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占60%。这些没登记的就业人员,他们的工资无法通过正规渠道提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部副部长贡森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说。

       贡森提出,提高劳动收入所得,要分不同人群:对正规劳动部门的员工,提高工资是有效的;而对灵活就业人群,如个体户等只能通过加强公共服务均等化,让他们公平享受医疗、卫生、教育等资源。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唐钧称,物价上涨对低收入人群特别是低保人群影响最大,因为他们的钱主要用在食品上,政府需要给他们临时补贴。全国应建立起统一的困难群众生活补贴与物价联动机制。

       收入分配改革为何“雷声大雨点小”

       关于收入分配改革的呼声已持续多年,为何今年比往年更为强烈?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分析:贫富差距固定化、常态化;资本和权力在收入分配中成为强势;国企垄断,资源过于集中;社会公共资源和福利过度向特权阶层倾斜,进一步导致社会分配不公,这些正是民众呼声强烈的症结所在。这些矛盾积累多年,一旦爆发,后果不堪设想。

       事实上,收入分配改革方案早在就开始酝酿,当时由国家发改委就业与收入分配司负责起草,在至前后又举行了6次征求意见讨论会,却一直没有出台。

       国家发改委就业与收入分配司副司长纪宁曾就此解释:“由于收入分配的问题涉及面广,既是民生问题,又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的特征,所以必须着眼长远、统筹考虑。”

       对于收入分配改革“雷声大雨点小”的原因,竹立家认为,一是改革背景复杂,牵涉面广,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二是利益博弈方权力不对等,改革最终会触及博弈强势方的利益。

       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袁钢明认为,首先是政府思想意识与工作方式没有转型,没有真正转到民生增长方向上来。其次,经济复苏中新的困难不断出现,政府财政压力太大,财政赤字难以缩减,譬如4万亿投资背后需要高增长的财政作保证。在财政赤字压力下,所得税起征点难以降低,国家财政暂时不可能向收入分配改革让步。另外,由于调控政策,企业融资能力收缩,利润下降,企业将原因归结于劳动成本提高、员工工资提高太快,企业主的叫苦声比劳动者还大。

改革不再是未雨绸缪,而是势在必行

       从开始,我国基尼系数已越过0.4的警戒线,升至0.496,20为0.48,目前可能超过0.5。

       据北京师范大学收入分配与贫困研究中心主任李实的研究,,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比为2.6∶1,已达到3.33∶1,贫富悬殊程度不仅远高于发达国家,也高于巴西、阿根廷等发展中国家。在行业企业内部,工资、福利向少数人集中的趋势正不断加强。

       社会公众对收入差距的忍耐是有底线的,伴随经济增长所出现的收入差距也是有一定底线的。当下,调整收入分配政策,不是未雨绸缪,而是势在必行。

       贡森认为,收入分配改革方案迟早会出台,目前的难点在于如何调整,方案内容和执行力度取决于各方共识。改革方案从何处入手?部门之间利益怎样协调?政府将民生工程放在怎样的位置?民生方面的新增投入占财政比例有多大?这些都是改革的核心。

       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杨宜勇表示,目前整个社会,包括高中低收入者对于收入分配改革的诉求方向并不一致,到底需要一个什么样的方案,可能还没有达成共识。因为改革主体不只是政府,还包括企业、社会组织、劳动者等。现在改革主体意识比较差,很多人都有“看客”心理,等着“被改革”,或者等着“搭便车”,这是比较让人担忧的事。

       中央党校研究室副主任周天勇教授也撰文指出,当前收入分配改革陷入一个两难境地:改,将推动物价上涨,不改,收入差距将继续恶化。收入分配改革的目的是让居民收入合理增长,如果同时伴随通胀压力,势必蚕食改革成果。如何突破两难境地是收入分配改革今后面临的棘手课题,若处理不当,长期通胀压力下的公平危机将更难对付。

       袁钢明说:“收入分配改革的实质是此消彼长的过程。现在国家收入和居民收入之间的关系、企业收入与职工收入之间的关系比较难以协调。这是改革最大的阻力。”

       据袁钢明推测,现在一些职能部门向外界表示,改革方案还处于研究阶段,这意味着明年暂不出台,将往后推迟,这极有可能导致分配制度进一步恶化。他强调,不管改革难度有多大,从民间呼声来看,国家必须尽早出台改革方案,履行诺言,这不仅符合百姓愿望,也体现了社会的公平与进步。

       而据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兼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分析,党的十六大特别是十七大以来,中央已经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收入分配改革的大政方针,这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又提出了明确要求,因而明年收入分配改革方案肯定会出台。

篇2:小学工资分配制度

       小学工资分配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收入分配秩序,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有激励机制的内部分配制度,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现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工作的通知》(闽教人【20xx】50号)、《福建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闽政办【20xx】113号)、《关于仙游县中小学绩效工资实施工作的通知》(仙人综【20xx】18号)及《关于中小学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指导意见》(仙教〔20xx〕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提出奖励性绩效工考核分配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落实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政策,维护广大教职工利益,稳定基层教师队伍,规范学校内部分配办法,在县人事、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内,以岗位责任为重点,以绩效考核为核心,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学校收入分配机制,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杠杆作用,以调动广大教职工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努力推进我县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考核分配原则

       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以责任和业绩为依据,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分配差距,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及作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同时,统筹兼顾理顺学校内部各类岗位人员之间绩效工资分配关系。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充分发挥民主,分配工作全过程实现公开操作,确保教职工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法

       学校建立由班主任津贴、工作量考核、工作业绩考核三部分构成的考核分配方案。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中,班主任津贴每班100元/月,其余部分的构成为:工作量津贴占50%、工作业绩津贴占50%。

       A1、班主任津贴:

       班主任每班每月津贴标准为100元。学校根据班主任工作职责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二个等级。考核合格的按标准领取津贴。

       A2、工作量(按下列四个项目的具体课时计算):

       1、管理职务职责工作量:

       年段长、教研组长工作量折算为每周1课时;中层副职工作量折合为每周2课时;中层正职工作量折合为每周3课时;校级副职、督导员工作量折合为每周4课时;教研员及财务人员工作量折合为每周2课时。

       计算方法:学校编制所设的相应岗位中层干部职数×岗位职责工作量÷实有中层干部数=该岗位履行者所得工作量。

       参照学校行政干部管理的工会正副主席、妇委主任、共青团书记兼行政职务的,按其兼任的行政职务折合工作量,没有兼任行政职务的按相应低一级行政职务折合工作量。

       2、教学工作量:

       (1)教师周教学课时:实际教学课时×已聘专业技术等级系数(员级1、助理1.1、中级1.2、副高级1.3) 实际教学课时×学科系数(语、数学科系数为0.2)=教师周工作量(课时)

       (2)由学校统一安排的代课按实计算,节假日护校按每天6课时折算。属于学校行政人员管理职务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能重复计算。

       3、学校其他管理岗位职责工作量:按学校教师平均工作量折算课时数。

       4、出勤情况(含会议和学校规定的集体活动):病假1节扣0.5节,事假1节扣1节,旷课1节扣5节,迟到或早退1次扣0.5节。非教学人员按工作日参照教学人员酌情折扣。

       计算公式: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工作量部分)=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减去班主任津贴,下同)×50%÷学校总工作量(节数)×个人工作量(节数)

       A3、工作业绩(含职业道德、业务能力、专业发展、工作成效)。

       1、职业道德10%:①爱国守法,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②爱岗敬业,教书育人,认真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敷衍塞责;③关爱学生,平等公正对待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④为人师表,作风正派,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学校根据以上要点根据不同岗位制定具体考核细节进行量化评分。⑤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项不得分:A、实行师德考核一票否决制,即违反《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规定的20条之一的;B、当年度受效能告诫或党政纪处分的。

       计算公式: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职业道德部分)=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10%÷学校职业道德总得分×个人职业道德得分

       2、业务能力20%:

       (1)德育工作10%:①坚持以课堂为主渠道,将德育有机融入教学之中;②注重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行为习惯;③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④组织内容健康的各类活动,陶冶学生情操;⑤帮助学习困难学生的措施落实。学校根据以上要点制定具体考核细节进行量化评分。

       (2)教学常规10%:①认真备课,教案齐全、规范;②从学生实际出发,精心组织教学,改进教学方式;③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开展教学活动;④教学内容科学、正确,不出现知识性错误;⑤及时进行教学辅导,认真批改作业;⑥运用多种方式评价学生的学习效果;⑦坚持课后反思,认真总结教学经验。以学校教学常规量化分值相应得分。

       非教学人员:能履行好岗位职责,按本校教师教学常规量化平均值计分。

       计算公式: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业务能力部分)=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20%÷学校业务能力总得分×个人业务能力得分

       3、专业发展10%:

       (1)继续教育5%:①有参加培训的过程记录和总结;②参加学历达标或各类培训,完成规定学分,考试考核合格;③积极参加校本培训以及其他各种进修学习。

       (2)教学研究5%:①县级以上公开课、研究课和示范课、课题研究(负责人5分,成员4分)、教学经验总结或论文得5分,中心小学得4分,其他得3分。(不重复计分)

       计算公式: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专业发展部分)=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10%÷学校专业发展总得分×个人专业发展得分

       4、工作成效10%

       (1)教学效果5%:①合格率、巩固率、进步率情况;②学生和家长的反映情况。学校根据其所任班级学科考核情况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差四个档次,相应分值为5分、4分、3分、0分。综合科按平均分得分。

       (2)育人效果5%:①学生获奖情况;②学习困难学生进步的情况;③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学校根据其所任班级学科考核情况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差四个档次,相应分值为5分、4分、3分、0分。

       非教学人员:学校根据其岗位职责和工作完成情况及效果等评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相应分值为10分、8分、6分、2分。

       计算公式: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工作成效部分)=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10%÷学校工作成效总得分×个人工作成效得分

       四、奖励绩效工资发放形式及要求

       1、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等于各部分所得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和。

       2、学校应将教职工考核情况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金额列表公示。

       3、学校成立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的制定和教职工考核量化等工作。

       组长:陈世金

       副组长:连益利、肖晋渠

       成员:工青妇负责人、各科室主任、各小学校(园)长

       4、学校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具体的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过教代会通过并报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5、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后,除上级文件规定的项目外,不准利用任何账户、任何资金、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发放或变相发放各种补贴、奖金和实物。不准提高现有的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按有关文件规定严肃处理。

       五、其他事项

       1、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部分。

       (1)受刑事处罚,或受党、团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或虽未规定处分期但处分期未满一年的;

       (2)当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下等次的;

       (3)当月并事假累计到达或超过15天的,扣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部分。

       2、被立案、停职检查的暂缓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待结案后按处罚结果再予以确定。

       3、受行政处分的同时受党纪处分的按处分种类重的确定标准。

       4、对迟到、早退、不参加集体活动或会议的、无故旷课、旷工的,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制定考核量化办法,适当扣发奖励性绩效津贴。

       5、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违反师德规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月或本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

       6、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挂职、支挂教、借调或进修学习等人员,由挂职、支挂教、借调单位出具挂职、支挂教、借调期间的工作情况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原单位的平均水平发放。批准脱产进修学习人员的工作量按本单位的平均工作量计算。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跨单位流动的人员不参加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并将其按标准测算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上缴核算中心或财务中心。

       7、以校(园)为单位根据本实施方案进行量化考核,发放绩效工资。

       方案二:龙山县:人民陪审制度  下一篇:没有了

篇3:公司工资分配制度

       结构工资制又称分解工资制或组合工资制,它是在企业内部工资改革探索中建立的一种新工资制度。这一制度依据工资的各种职能,将工资分解为几个组成部分,分别确定工资额;它的各个组成部分,均有其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各有其职能特点和作用方式;同时,各个组成部分又具有内在的联系,互相依存,互相制约,形成一个有机的统一体。

       一、结构工资制的特点

       结构工资制是基于这样一种思路建立的,即:企业职工的劳动差别主要是由劳动条件的差别、劳动者素质(能力、经验、业务技术水平)的差别、实际劳动消耗量的差别和劳动成果的差别诸要素构成的。这几个要素可以单独或是一起变动。为此,工资也应与上述劳动差别的诸要素相配套,随其变动而变动。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将工资分配与职工的劳动紧密联系起来,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结构工资制具有如下特点:

       1.工资结构应反映劳动差别的诸要素,即与劳动结构相对应,并紧密联系在一起。劳动结构分为几个部分,工资结构就应有相对应的几个部分,并随前者变动而变动;

       2.结构工资制的各个组成部分各有各的职能,分别计酬,从劳动的不同侧面和角度反映劳动者的贡献大小,发挥工资的各种职能作用,因此,它具有比较灵活的调节功能。一方面,职工个人可以发挥自己的长处,通过某一方面的努力而灵活地增加工资;另一方面,企业在安排职工增加工资时可以避免一刀切的做法,对不同的职工分别安排不同的增资项目和增资水平;

       3.结构工资制主要适用于技术密集型企业,其它类型的企业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采用结构工资制。

       二、结构工资制的构成

       企业结构工资制的内容和构成,不宜简单照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现行办法,各企业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具体规定。其组成部分可以按劳动结构的划分或多或少,各个组成部分的比例,可以依据生产和分配的需要或大或小,没有固定的格式。但是为了体现结构工资制的特点和社会主义工资的职能,一般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基础工资

       基础工资即保障职工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资。设置这一工资单元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维持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基础工资主要采取按绝对额或系数两种办法确定和发放。绝对额办法,主要是考虑职工基本生活费用及占总工资水平中的比重,统一规定同一数额的基础工资;系数办法,主要是考虑职工现行工资关系和占总工资水平中的比重,按大体统一的参考工资标准规定的职工本人标准工资的一定百分比确定基础工资。

       (二)岗位(职务)工资或技能工资

       岗位工资或技能工资是根据岗位(职务)的技术、业务要求、劳动繁重程度、劳动条件好差、所负责任大小等因素来确定的。它是结构工资制的.主要组成部分,发挥着激励职工努力提高技术、业务水平,尽力尽责完成本人所在岗位(职务)工作的作用。岗位(职务)工资有两种具体形式,一种是采取岗位(职务)等级工资的形式,岗(职)内分级,一岗(职)几薪,各岗位(职务)工资上下交叉;另一种是采取一岗(一职)一薪的形式。岗位(职务)工资标准一般按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非技术工人分别列表。

       (三)效益工资

       效益工资是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职工实际完成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效益工资发挥着激励职工努力实干,多做贡献的作用。效益工资没有固定的工资标准,它一般采取奖金或计件工资的形式,全额浮动,对职工个人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四)年功工资

       年功工资是根据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按照一定标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它是用来体现企业职工逐年积累的劳动贡献的一种工资形式。它有助于鼓励职工长期在本企业工作并多做贡献,同时,又可以适当调节新老职工的工资关系。年功工资采取绝对额或按系数两类形式发放的办法。绝对额又可分为按同一绝对额或分年限按不同绝对额的办法发放。按系数又可分为按同一系数或不同系数增长的办法发放。一般来说,增加年功工资,主要决定于职工工龄的增长,同时还应决定于职工的实际劳动贡献大小和企业经济效益好差。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这一工资单元的作用。

       三、结构工资制的制定

       具备条件试行结构工资制的企业,在制定结构工资制时,要做好以下六方面工作:

       (一)做好制定结构工资制的基础工作

       1.将全体职工人数、工资、工作年限、学历职称、技术等级、生产(工作)岗位、职务等登记造表,进行综合分析,剔除不合理因素,找出工资关系上的突出问题。

       2.根据本单位生产、工作和人员结构的特点,对职工劳动进行分析归类,确定有代表性的劳动结构,譬如:劳动岗位(职务)、劳动能力、现时劳动、积累劳动等部分。

       3.根据计量劳动量的客观需要,补充必要的工种形式,确定各工资形式的相互关系。

       (二)设计结构工资制的基本模式

       设计基本模式就是根据上述基础工作提供的资料和情况,确定工资结构,如设置基础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年功工资、效益工资等四个单元。再确定结构工资中各单元的比例,即将结构工资总额视为100%,分别确定各工资单元所占百分比。一般来说,生产、工作的重点环节,其相对应的工资单元比例应当安排高一些,反之,则可以安排低一些,然后,按各工资单元比例求出各单元工资额。

       单元工资额=结构工资总额×该工资单元所占百分比

       例:某企业确定结构工资制中的岗位(职务)工资所占百分比为40%,结构工资总额为每月10万元,那么岗位(职务)工资单元的工资额即为4万元。

       (三)确定各工资单元的内部结构

       即按照岗位功能测评办法(详见“岗位工资制”),确定岗位工资单元中各类岗位的岗位顺序,如实行一岗一薪的,需确定各岗位之间的岗差系数,如实行岗位等级工资的,还需确定每类岗位内部各等级的工资系数,并测算平均工龄,确定效益工资的具体工资形式和发放办法,等等。与此同时,根据各工资单元内部结构的安排,规定相应的技术、业务标准、职责条例、劳动定额等项要求,并拟定具体考核办法。

       (四)确定各工资单元的最低工资额

       以结构工资中的岗位工资单元为例说明如下:

       假设某企业已确定岗位工资占结构工资总额的比例为40%,即4万元,设计岗位工资为一岗一薪制。岗位类别按岗位功能测评法划分为五类岗,每类岗的工资系数,即每类岗的工资标准与最低岗的工资标准的比例关系已按岗位之间的劳动差别分别确定。按五类岗位的顺序,每类岗的工资系数和各岗的人数如表所示:

       一类岗—工资系数(X1-X5)1—人数(f1-f5)150—工资系数乘人数150

       二类岗—工资系数(X1-X5)1.2—人数(f1-f5)200—工资系数乘人数240

       三类岗—工资系数(X1-X5)1.4—人数(f1-f5)300—工资系数乘人数420

       四类岗—工资系数(X1-X5)1.6—人数(f1-f5)250—工资系数乘人数400

       五类岗—工资系数(X1-X5)1.8—人数(f1-f5)100—工资系数乘人数180

       人数合计1000 工资系数乘人数合计1390

       各类岗的工资系数与人数加权以后的工资总量的系数为1390,即:工资总量系数=x1?1 x2?2 x3?3 x4?4 x5?5=1390

       最低岗工资额=岗位工资总额/工资总量系数=40000/1390=28.77(元)

       二至五岗工资标准按各岗工资系数乘最低岗工资额求出,再对求出的一至五岗工资标准的尾数作适当调整,得出各岗工资标准分别为29元、34.5元、40元、46元、52元。

       (五)测算、检验并调整结构工资制方案

       即根据初步确定的结构工资制各单元工资标准,将全厂职工(或抽样)纳入方案测算,一是看全部职工个人的结构工资相加后是否基本符合安排的结构工资总额;二是看职工个人结构工资水平与其本人以前的工资水平是否基本相当,多数人略有增加,其中原拟安排增加工资的生产、业务骨干是否较多增加了工资;三是根据职工各方面情况的变化(如工龄增长、技术业务水平提高、岗位职务变动等)预测各类职工个人工资增长以及结构工资总额增长的趋势。如果存在工资总额超过或剩余过多,或是多数人工资水平下降,以及今后结构工资增长速度过快或过慢等问题,都需要适当调整结构工资制方案。

       (六)拟定职工纳入结构工资制的具体办法

       一般是按照职工原标准工资的一定百分比就近靠入岗位(职务)工资,如工资结构中设置了基础工资单元的,则先确定基础工资,再按上述办法靠入岗位(职务)工资,提升岗位、职务者按新岗位、职务计发工资,然后,再分别确定职工的年功工资等,并确定计提效益工资的办法。

       四、结构工资制的实施和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试行结构工资制,较之于实行其它工资制度工作量更大,各方面要求也要高,需要认真细致地做好工作。在方案经过分析、论证、测算基本可行后,企业领导和工资主管科室应通过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使企业职工了解并接受结构工资制方案。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以后,企业工资主管科室要制定结构工资制的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包括:基础工资管理;技术、业务、职责等方面考核办法;各工资单元的计发工资办法;升级降级制度;职工调动和岗位、职务变动工资处理;关于减发工资的特殊规定等等。在此基础上,还应按结构工资的要求设计工资单元,注明各工资单元的数额,并据此对职工计发工资。

       企业试行结构工资制是内部工资制度改革的新探索。从目前的实践看,需要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1.要端正试行结构工资制的目的,明确试行结构工资制是为了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调动职工积极性。关键要看是不是具备了实行结构工资制的条件。'

       2.由于企业职工的劳动特点不同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劳动,因此,具备条件的企业试行的结构工资制,应区别于国家机关的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尽可能充分适应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

       3.由于企业职工的是物质生产者,因此,企业试行的结构工资制,其工资结构中活的部分应保证占有较大比例,以利于将职工的工资同其本人的实际劳动成果紧密联系起来,及时、有效地激励职工为社会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

       4.由于结构工资制要对劳动诸要素进行比较细致的划分和归类,并要求工资各单元与之相对应及随其浮动,因此,实行这种工资制度,要求企业有较高的管理水平、较健全的规章制度,同时要求企业经济效益能持续稳定增长,有较强的资金负担能力。目前这种工资制度只在少数企业中试行。

篇4:工资分配制度有哪些

       工资分配制度有哪些

       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定义: 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通过改革工资制度,发挥市场机制对工资收入的调节作用,使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随着经济发展和企业效益的增长相应提高。

       工资分配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岗位的工资分配办法;

       (二)工资正常增长分配办法;

       (三)奖金分配办法;

       (四)津贴、补贴分配办法;

       (五)患病、休假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分配办法。

       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对规范工资分配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依法制订和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规范工资支付办法,定期向社会发布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信息,鼓励企业试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引导企业采用灵活多样的工资制度和分配形式,维护企业的'工资分配自主权和劳动者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目前,全国基本建立了最低工资制度,有1万多户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试点,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了工资指导线,88个城市发布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职工工资收入不断增长。到底,中国城镇职工平均货币工资达到10870元,是1978年的16.3倍,扣除物价因素后,职工实际平均工资水平年平均递增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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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公司工资分配制度

       公司工资分配制度

       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即劳动者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是按劳分配国家最基本的分配制度之一,

       结构工资制又称分解工资制或组合工资制,它是在企业内部工资改革探索中建立的一种新工资制度。这一制度依据工资的各种职能,将工资分解为几个组成部分,分别确定工资额;它的各个组成部分,均有其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各有其职能特点和作用方式;同时,各个组成部分又具有内在的联系,互相依存,互相制约,形成一个有机的统一体。

       一、结构工资制的特点

       结构工资制是基于这样一种思路建立的,即:企业职工的劳动差别主要是由劳动条件的差别、劳动者素质(能力、经验、业务技术水平)的差别、实际劳动消耗量的差别和劳动成果的差别诸要素构成的。这几个要素可以单独或是一起变动。为此,工资也应与上述劳动差别的诸要素相配套,随其变动而变动。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将工资分配与职工的劳动紧密联系起来,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结构工资制具有如下特点:

       1.工资结构应反映劳动差别的诸要素,即与劳动结构相对应,并紧密联系在一起。劳动结构分为几个部分,工资结构就应有相对应的几个部分,并随前者变动而变动;

       2.结构工资制的各个组成部分各有各的职能,分别计酬,从劳动的不同侧面和角度反映劳动者的贡献大小,发挥工资的各种职能作用,因此,它具有比较灵活的调节功能。一方面,职工个人可以发挥自己的长处,通过某一方面的努力而灵活地增加工资;另一方面,企业在安排职工增加工资时可以避免一刀切的做法,对不同的职工分别安排不同的增资项目和增资水平;

       3.结构工资制主要适用于技术密集型企业,其它类型的企业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采用结构工资制。

       二、结构工资制的构成

       企业结构工资制的内容和构成,不宜简单照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现行办法,各企业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具体规定。其组成部分可以按劳动结构的划分或多或少,各个组成部分的比例,可以依据生产和分配的需要或大或小,没有固定的格式。但是为了体现结构工资制的特点和社会主义工资的职能,一般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基础工资

       基础工资即保障职工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资。设置这一工资单元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维持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

       基础工资主要采取按绝对额或系数两种办法确定和发放。绝对额办法,主要是考虑职工基本生活费用及占总工资水平中的比重,统一规定同一数额的基础工资;系数办法,主要是考虑职工现行工资关系和占总工资水平中的比重,按大体统一的参考工资标准规定的职工本人标准工资的'一定百分比确定基础工资。

       (二)岗位(职务)工资或技能工资

       岗位工资或技能工资是根据岗位(职务)的技术、业务要求、劳动繁重程度、劳动条件好差、所负责任大小等因素来确定的。它是结构工资制的主要组成部分,发挥着激励职工努力提高技术、业务水平,尽力尽责完成本人所在岗位(职务)工作的作用。岗位(职务)工资有两种具体形式,一种是采取岗位(职务)等级工资的形式,岗(职)内分级,一岗(职)几薪,各岗位(职务)工资上下交叉;另一种是采取一岗(一职)一薪的形式。岗位(职务)工资标准一般按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非技术工人分别列表。

       (三)效益工资

       效益工资是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职工实际完成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效益工资发挥着激励职工努力实干,多做贡献的作用。效益工资没有固定的工资标准,它一般采取奖金或计件工资的形式,全额浮动,对职工个人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四)年功工资

       年功工资是根据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按照一定标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它是用来体现企业职工逐年积累的劳动贡献的一种工资形式。它有助于鼓励职工长期在本企业工作并多做贡献,同时,又可以适当调节新老职工的工资关系。年功工资采取绝对额或按系数两类形式发放的办法。绝对额又可分为按同一绝对额或分年限按不同绝对额的办法发放。按系数又可分为按同一系数或不同系数增长的办法发放。一般来说,增加年功工资,主要决定于职工工龄的增长,同时还应决定于职工的实际劳动贡献大小和企业经济效益好差。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这一工资单元的作用。

       三、结构工资制的制定

       具备条件试行结构工资制的企业,在制定结构工资制时,要做好以下六方面工作:

       (一)做好制定结构工资制的基础工作

       1.将全体职工人数、工资、工作年限、学历职称、技术等级、生产(工作)岗位、职务等登记造表,进行综合分析,剔除不合理因素,找出工资关系上的突出问题。

篇6:规范企业工资分配制度

       规范企业工资分配制度

       物价“天天向上”,工资却增长缓慢、差距较大,部分企业高管收入是一线员工的25倍。政协委员高长林经过广泛调研,向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提交了《关于规范分配秩序建立职工收入正常增长机制的建议》。

       调查:职工收入分配差距较大

       据市总工会调查,目前我市职工收入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低收入职工群体所占比例较大,职工收入偏低。二是低收入职工群体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一线职工中。在被调查职工中,一线职工月工资平均收入约为1690元,仅为我市社会平均工资的52、05%。三是职工收入分配差距较大。

       建议:要针对问题,政协委员提出深化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5项建议:

       一是尽快建立企业工龄工资制度。由劳动主管部门结合全市职工工资水平规定一个工龄工资下限,每个企业再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开展工资协商,通过职代会确定具体额度,随着企业效益的'增长而增长,

       二是健全企业收入分配宏观调控体系。进一步完善、细化工资指导线,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尽快制定和发布行业工资指导线,使地区性工资指导线和行业工资指导线相结合,引导企业合理确定职工的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进一步完善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提高其实效性,引导企业合理调控人工成本增长。

       三要规范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健全完善国有企业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在建立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同时,建立和完善职工参与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以全面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为重点,推动建立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四要为实现公平合理收入分配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加强对垄断企业职工收入分配监管,包括对高管薪酬的监管,以及对垄断行业职工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福利待遇等收入的监管,着力解决垄断带来的超高收入及超大分配差距。

       五要充分发挥工会在维护职工经济权益中的作用。

篇7:分配制度

       中国现行的分配制度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社会主义社会人们劳动差别的

       关于分配制度改革的报道

       存在决定了我国现阶段的分配结构。同时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表现在:一是全社会范围的收入分配中,按劳分配占最大比重,起主要作用;二是公有制经济范围内劳动者总收入中,按劳分配收入是最主要的收入来源。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具有如下特点:

       除了按劳分配以外,其他分配方式主要还包括按经营成果分配;按劳动、资本、技术、土地等其他生产要素分配。

       按劳分配与按劳动要素分配不同,按劳分配只能在社会主义公有制范围内分配。

       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实质上反映出劳动、管理、资本、技术、土地等各种生产要素,都按贡献参与了收益分配。其中按劳分配为主体反映了劳动要素是各种生产要素中最受重视的部分。

篇8:分配制度

       (1)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实行按劳分配的前提条件。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实现了劳动者在生产资料占有方面的平等,在公有制内部人们不能凭借公有的生产资料无偿占有他人劳动成果,从而使消费品能够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方式分配。

       (2)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水平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物质条件。社会生产力水平及劳动生产率的高低,决定着可供分配的社会产品的数量,制约着分配的方式。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水平有了很大发展,不会像原始社会那样实行平均分配,但也没有达到共产主义那样高的程度,产品尚未极大丰富,消费品还不能充分满足人们的各种需要,还不能实行按需分配,只有实行按劳分配。

       (3)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旧的社会成分上还没有消失,劳动还存在着重大差别,同时劳动还是人们谋生的手段,这些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直接原因。在这种情况下,只有承认劳动的差别,把劳动贡献和劳动报酬紧密地联系起来,才能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

       制度背景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是由我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决定的。[2]

       (1)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决定分配结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长期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决定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同时并存的分配结构。

       (2)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也决定了分配形式的多样化。由于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承包经营等实现形式,必然产生按劳分配以外的各种分配收入。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各种生产要素(劳动力、土地、资本、管理)都要有相应的市场评价,这些生产要素的所有者都应得到相应的收入。此外,市场经济中还需要有风险收入、以及通过社会保障获得的收入等等。

       总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分配方式的并存,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多种经营方式、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机制等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分配特点

       马克思当时设想的按劳分配,是在社会统一占有生产资料和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的条件下实行的。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还不可能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公有制还有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实现形式,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商品经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以,我们实行的按劳分配原则,同马克思的设想有很多不同。这主要表现在:

       (1)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主体,但不是社会唯一的分配原则。它只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基本分配原则,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也还存在着其他分配方式。

       (2)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消费品的原则,还不可能在全社会的公有制经济范围内按统一标准实现。现阶段的公有制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存在着各自的`经济利益。因此,按劳分配还不可能在全社会的公有制经济范围内按统一标准实现。只能先根据各个企业提供给社会的有效的联合劳动量,在各企业之间进行分配。然后再由各个企业根据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的原则对劳动者进行分配。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个人收入不仅取决于自己的劳动贡献,而且还取决于所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

       (3)按劳分配还不能以每个劳动者的劳动时间为尺度,而只能以商品交换实现的价值量所曲折反映的劳动量为尺度。马克思设想在商品货币关系消亡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劳动直接表现为社会劳动,按劳分配直接以劳动者的劳动时间为尺度。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个人劳动不能直接表现为社会劳动,劳动者只能通过各自所在的企业向社会提供劳动,每个企业的集体劳动也只是局部劳动,其社会劳动的性质只能通过商品的市场交换才能得到实现和转化。

       (4)按劳分配必须借助于商品货币形式来实现。马克思当时设想的按劳分配,是通过劳动券实现的。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按劳分配只能借助于商品货币关系才能实现,劳动者先以货币工资形式取得劳动报酬,再用货币工资到商品市场上购买个人消费品。这样,按劳分配的最终实现还要受商品价格和商品供应量的影响。

       总之,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个人收入分配主体形式的按劳分配,它的实现是同所有制关系以及市场经济规律密切联系的,它作用的范围、实现形式和实现程度不但受公有制成熟程度的制约,也受市场机制和市场规律的制约。

篇9:分配制度

       合理的收入分配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在分配时,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差距悬殊,体现公平正义,既要提倡奉献精神,又要落实分配政策,体现公平正义。

       按劳分配

       按劳分配是指凡是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应尽自己的能力为社会劳动,社会以劳动作为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尺度,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等量劳动获取等量报酬,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在个人消费品分配领域实行按劳分配原则,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的客观经济条

0:关于分配制度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分配关系本质上和生产关系是同一的,是生产关系的另一面。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实行的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制度,这种所有制在分配制度的表现,就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其中按劳分配为主体是公有制为主体在分配上的体现,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体现了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把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有机结合起来,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是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显著优势。

       我们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承认物质利益原则和合理的收入分配差距,同时允许和鼓励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其他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极大地调动了各方面积极性。

       按劳分配为主体反映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分配原则,有利于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平均主义不是社会主义,贫富两极分化也不是社会主义。我们所要建立的收入分配制度必须既能促进生产力发展,调动劳动者积极性,又能保障公平,防止贫富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在生产力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同时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由于这些生产要素属于不同的所有者,即使是国有企业,它相对于其他国有企业,其所有的要素也属于不同的主体。因此,为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要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等生产要素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就必须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保障各种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获得相应的收益,这样才能充分利用各种要素资源,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充分释放发展经济的潜力。

       社会主义分配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我国实行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是在实践中不断建立和完善起来的。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后,我国消灭了剥削制度,确立了按劳分配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改革开放以后,在坚持按劳分配主体地位的同时,多种分配方式逐步发展起来。党的十三大提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党的十四大在明确我国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提出在分配制度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兼顾效率与公平。党的十五大提出,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并明确提出了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党的十六大强调,“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党的十八大提出,“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初次分配机制”。党的十九大明确指出,“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在此基础上,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确立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之一,这是社会主义分配理论和实践发展的重大创新,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分配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创造了经济发展奇迹,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实践充分证明,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是一项好的制度,是一项具有巨大优越性的制度,应当不断坚持、不断完善。

       坚持提高效率和促进公平相统一

       为什么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具有巨大优越性?关键在于它能够有效实现效率和公平的统一。应当看到,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效率和公平两者不是此消彼长的关系,而是共同实现的关系。社会主义既要公平又要效率,因而不存在谁为先的问题,更不能以牺牲一个目标来实现另一个目标。无论是按劳分配还是按要素分配,都要体现效率和公平的统一。社会主义公平的目的是增进人民福祉,逐步实现共同富裕,这是在效率提高的基础上实现的。社会主义效率提高的目的也是增进人民的福祉,实现共同富裕,没有公平为保障,效率的提高也是难以持久的。只有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才能有效地实现效率和公平的统一。

       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最重要的是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是从坚持按劳分配开始的。改革初期的主要任务是在公有制企业中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打破平均主义分配,随着包含非公有制的多种所有制经济的迅猛发展,多种分配方式也迅速产生。在此背景下,就同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一样,按劳分配也必须为主体。党的历次大会的报告对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都做了安排。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鼓励勤劳守法致富,坚持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实现居民收入同步增长、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坚持多劳多得,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是完善分配制度的重要内容。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有利于充分利用各种生产要素,保护各种要素所有者的利益,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各种生产要素在经济生活中的贡献如何决定?主要根据市场来决定,市场对各种要素的供求关系所形成的市场评价作为要素报酬的客观依据,对提高要素配置效率有明显的效果。比如,对企业来说,用多少资本,用多少劳动,用多少土地,这些要素可以相互补充,也可以相互替代,这就有一个最有效率的要素组合问题。由于生产要素有不同的质量,有不同的供求,要素报酬也不一样。例如职业经理人,市场上具有更高人力资本含量的企业家更为稀缺,其报酬必然更高。企业依据不同质量的要素支付报酬,对稀缺的优质的要素给予高的报酬,这不仅能把稀缺的要素充分动员起来,还能促进优质稀缺资源的供给。

       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

       进入新时代,在人民收入普遍提高的同时,收入分配领域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如收入差距扩大问题、收入分配秩序不规范问题、部分群众生活比较困难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进一步改革完善分配制度,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断迈进。

       如何实现共同富裕?从根本上来说就是要进一步坚持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一方面,劳动是财富创造的活的源泉、劳动者是生产力发展的最活跃的因素,要鼓励劳动、鼓励创造,鼓励多劳多得;另一方面,要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多种分配方式,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强化税收调节,完善直接税制度并逐步提高其比重。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合理调节城乡、区域、不同群体间分配关系。重视发挥20:我国收入分配制度

       我国收入分配制度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收入分配逐步呈现出比例失衡、差距拉大的趋势,收入分配领域出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虽然与我国的基本国情、发展阶段密切相关,但更主要的是由于收入分配及相关领域的体制改革不到位、政策不落实等制度性因素造成的,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必须打破体制机制障碍,进行制度创新。

       [关键词]收入分配;制度障碍;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F014.4;F1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23)06-0044-05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必须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收入分配是老百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经济增长成就,但收入分配不公问题也日益凸显。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在“十二五”以及更长的时期内,能否着力缩小不合理收入差距,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上取得新突破,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这不仅是构建扩大消费需求的长效机制、加快形成新的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需要,也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的根本举措,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更是体现社会主义共同富裕本质的必然要求。

       一、当前我国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推进,经过30多年的探索与实践,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基本确立,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框架初步形成,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极大地促进了国民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实践证明,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是与基本国情、发展阶段总体相适应的。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受改革不彻底、制度不健全、调控不到位等诸多因素影响,收入分配呈现出比例失衡、差距拉大的趋势,并由此引发一系列经济和社会的矛盾,收入分配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一)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明显失衡

       总的来说,改革开放30多年,我国政府、企业和居民三者收入分配格局基本上是合理的,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但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居民收入、企业收入和政府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分配比重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出现了一些不合理的现象。

       1.国民收入不断向政府和企业集中,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持续下降。近年来,我国居民收入特别是农村居民收入增长明显慢于GDP增长和财政收入增长。据统计,2023-2023年的10年间,GDP年均增长速度10.48%,比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速度9.68%快0.8个百分点,比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速度7.49%快2.99个百分点;同期财政收入年均增长速度为21.39%,是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速度的2.21倍,是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的近3倍。[1]与此同时,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所占比重从1995年65.87%下降到2023年的53.35%。而企业的收入比重从9.88%上升为15.82%,政府收入比重从24.25%上升到30.48%。[2]政府和企业在国民收入中分配比重的快速增长,一方面挤压了居民收入增长的空间,阻碍了居民生活质量的提升;另一方面政府和企业积累的大量财富重新转化为投资,政府没有承担起相应的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职能,从而导致居民消费倾向下降,储蓄倾向上升,进而抑制了国内需求。

       2.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所占比重持续下降。据统计,从1996年到2023年,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从53.4%下降到39.7%,而同期的资本报酬占国民收入的比重由21.2%上升为31.3%。[3]与此同时,我国职工工资总额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也从1990年的15.8%下降到2023年的11%,不仅大幅低于同期发达国家50%以上的平均水平,而且也低于发达国家在与我国相似发展阶段的水平。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分配比重和劳动报酬占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比重的下降,直接导致了我国居民消费率由2000年的46.4%下降为2023年的33.8%,10年下降了12.6个百分点,也使拉动经济增长的需求结构相应发生了较大变化。据统计,在同期三大需求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中,最终消费的贡献率已从2000年的65.1%下降到2023年的36.8%,下降了28.3个百分点,而投资的贡献率则从2000年的22.4%提高到2023年的54.0%。这种变化趋势,表明了我国的经济发展方式主要是依靠投资和出口拉动,而不是消费、投资和出口的协调拉动。

       (二)收入分配差距持续扩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明显扩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居民总体收入差距扩大。基尼系数是测量居民收入差距大小的一个重要指标。从我国基尼系数来看,1978年我国农村居民的基尼系数大致为0.21-0.24,城市居民的基尼系数大致为0.16-0.18,说明当时我国居民的收入分配基本上呈现一种平均主义的趋向。2000年我国基尼系数扩大为0.417,首次突破0.4的国际公认警戒线。据2023年1月国家统计局近10年来首次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基尼系数在2023年达到0.491峰值后逐年回落,2023年为0.474。抛开对这一数字准确性的争议不论,即以0.474与国际公认的警戒线0.4相比较,也能反映出收入分配不合理之严重。况且,近十几年我国基尼系数一直处于0.4以上的高位,差距之大不仅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所未见,在世界上也是几个收入差距最大的国家之一。另外,以全国居民收入最高的10%的家庭和收入最低的10%的家庭来衡量,其人均收入差距亦达23倍。[4]

       2.城乡收入差距持续扩大。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水平的晴雨表。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一直是我国收入分配领域最突出的一个问题,从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比较来看,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在逐年扩大。1985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农村人均纯收入的1.86倍,2023年扩大到3.33倍的历史高位,2023年城乡收入绝对差距首次突破万元。从分组数据看,2023年城镇居民高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是低收入户的5.7倍,农村高收入户人均纯收入是低收入户的7.5倍,而城镇高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则是农村低收入户人均纯收入的23.1倍。如果再加上城镇居民的住房、社会保障、公共卫生、教育、基础设施等方面享有的国家补贴,实际差距还将更大。另外,根据收入差距贡献分解,城乡收入差距对全国收入差距的贡献率约为48%,我国收入差距很大程度上反映的是城乡收入差距。[5] 3.地区间收入差距仍较明显。据统计,我国东、中、西部地区间居民收入差距在不断扩大。东、中、西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由1978年的1.1∶1∶1.01扩大到2023年的1.46∶1∶0.98;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之比由1978年的1.09:1∶0.91扩大到2023年的1.52∶1∶0.79。2023年,收入最高的上海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838.1元,收入最低的甘肃仅为13188.6元,绝对差距达18649.5元,前者是后者的2.41倍。农村人均纯收入最高的上海13978元,最低的甘肃是3424.7元,前者是后者的4.1倍。[6]

       4.行业之间收入差距扩大。1978年我国最高行业和最低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比是1.38∶1,到2023年扩大到4.70∶1。如果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10倍之间。其中,收入最高行业中的证券业职工平均工资是收入最低行业中的畜牧业的15.93倍。[7]2023年据国家统计局统计,职工平均工资最高的三个行业中,证券业平均工资为17.21万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6倍,其他金融业人均平均工资8.767万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3.1倍,航空业人均平均工资7.58万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2.6倍,在电力、电信、石油、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等国有垄断行业,职工人数不足全国职工总数的8%,但工资和工资外收入总额却相当于全国职工工资总额的55%。

       (三)收入分配秩序不规范

       隐性收入、灰色收入及不法收入的大量存在,进一步加剧了收入分配不公,严重地恶化了收入分配关系。突出表现为:一是公务员及企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不规范,补贴、津贴、奖金、实物分配等制度外收入名目繁多,没有得到有效约束;二是国企高管职务消费很多采取实报实销的形式,不受约束,弹性空间很大;三是非公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的确定随意性很大,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和约束;四是部分领导干部利用权力寻租的问题时有发生,投机行为盛行,腐败现象层出。

       二、我国收入分配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

       现阶段我国收入分配领域存在问题的原因十分复杂,是由多种主客观因素决定的。一方面与我国的基本国情、发展阶段密切相关。目前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区域之间发展条件差异大,城乡二元结构短期内难以根本改变,不同行业由于资源禀赋、技术进步程度等原因,生产率水平也参差不齐。由此导致的城乡、地区和行业之间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具有一定的客观必然性和阶段性特征。另一方面,收入分配及相关领域的体制改革不到位、政策不落实等则成为最为根本的原因。长期以来,制度性因素在收入差距扩大的过程中起支配性作用,许多制度方面改革还远未到位,制度性障碍的存在是主要的,也是主导性的原因。

       (一)企业、劳动者和政府三方博弈的有效均衡机制缺失

       在我国总体上劳动力供给相对过剩的条件下,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和权益如何得到保障?这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面临的一大理论难题,在具体实践中需要一系列制度设计来保障,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在我国现行企业产权制度安排下,普通职工一般不拥有企业利润分配的参与权和分配权,成员缺乏组织化开展集体工资福利谈判的内生性均衡机制,协调劳资关系的有效机制缺失,必然导致劳动者在三方博弈中利益受损成为普遍现象。

       (二)城乡二元结构制度缺欠

       我国城乡分治的二元结构,已成为造成城乡收入差距的一个重要制度因素。一是城乡二元户籍制度问题凸显。作为传统计划经济产物的户籍制度,自1958年实施以来,造成了长达半个多世纪的城乡分治的二元格局,导致农民在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住房等诸多领域不能享受与市民同等的权利和报酬。二是农村土地制度缺失。在现有体制下,受我国实施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的“世界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限制,城市为获得计划指标之外的建设用地指标,满足工业化和城市化的用地需求,其主要方法是通过征收农地并将之转换为非农建设用地。这既可以让城市获得更多的用地指标,又可以让农民分享因城市化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改善农村的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但由于目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缺失,导致这种政府主导的征地运动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剥夺农民、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如政府单方面制定拆迁补偿标准,农民基本缺乏谈判权以及没有考虑农民意愿的强制拆迁和集中居住等,使得农民虽然拥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但土地征用过程中的土地增值收益却大量转化为政府财政收入,农民无法分享土地非农化的增值收益,农民的土地财产收益被严重侵害。三是城乡分割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制度,使得政府长期以来对农村教育、基础设施、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的投入严重不足,削弱了农村居民公平参与竞争并获取平等收入的能力。

       (三)国有垄断行业现行分配制度不规范

       由于国有资本收益分享机制不健全、不完善,导致国有垄断行业凭借行政力量获取高额垄断利润并转化为企业内部职工的高工资、高福利,造成了垄断行业和非垄断行业职工之间不合理的收入差距,加剧了社会分配不公,调节和控制一些垄断行业及特殊群体的过高甚至畸高收入,已成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缩小不合理收入差距的重要内容。但由于这部分人已形成既得利益群体,且掌握一定的话语权和较多的社会资源,已成为推进改革的最大阻碍,这也正是收入分配改革方案历经十年坎坷的根本原因,预计未来还会成为改革实施过程中的掣肘因素。

       (四)收入分配调节制度不健全

       作为收入分配调节手段之一的税收,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尚未有效发挥。一是税种设计不科学,调节手段单一,目前对个人收入的调节主要依靠个人所得税,其它对个人收入分配有重大影响的税种严重缺位,特别是财产税制不健全,遗产税、赠与税等反映社会公平的税种缺位。二是个人收入所得税存在着制度欠缺,如抵扣标准没有考虑纳税人赡养人口多寡、婚姻家庭状况、健康状况以及地区差异等,偏离了缩小收入差距,维护社会公平的方向,作为调节收入分配另一重要手段的'社会保障,目前保障体系不健全、不完善。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虽然逐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保障体系,对缩小贫富差距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总体上来说仍然存在着社会保障水平低,保障制度碎片化,不同社会群体享有不同社会保障待遇,不可流转和不可接续等一系列问题,不仅不利于缩小收入差距,相反却在某种程度上进一步加剧了收入分配的不平等。此外,作为收入分配调节手段的三次分配规模小,慈善捐赠的激励机制、管理机制、监督机制等还不健全。 三、收入分配制度的创新与完善

       当前我国收入分配改革已经步入“深水区”,面临着重重障碍和困难。加快推进这项改革,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和发展阶段出发,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千方百计增加居民收入的战略部署,继续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收入分配结构和制度,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矗

       (一)健全完善劳动者、企业和政府之间分配的有效均衡机制,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逐步提高“两个比重”,实现“两个同步”

       1.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初次分配机制,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调整资本要素所得和劳动要素所得之间的比例关系,关键是深化工资制度改革,建立劳动者报酬保障机制,提高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体现分配公平,单纯依靠市场机制的作用是不可能实现的,必须发挥政府的调节作用。一是要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确保职工工资随着经济的增长和企业利润的增长而增长,分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政府必须发挥对企业工资增长的指导性作用。二是要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建立由雇主、职工和工会三方共同参与的工资集体协商谈判制度。三是要适时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确保最低工资标准能够随着经济增长适时得到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不仅要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还要保障劳动者及其子女的教育费用,以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四是要建立工资的支付保障机制,防止工资拖欠问题的发生。

       2.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调整政府、企业和居民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加大国民收入向个人倾斜的政策力度,除了要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增加劳动收入外,还要做到:一是要逐步提高扶贫标准,使之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的提高而提高,以切实解决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二是要逐步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扩大低保对象的覆盖面,以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三是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这是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的一个重要途径。

       (二)深化垄断行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一是对不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垄断行业,加快开放准入门槛,进一步打破垄断,引入竞争。二是将垄断企业工资增长速度控制在适度范围,不仅要与自身企业经济效益挂钩,还要考虑社会总体工资水平的增长幅度,实行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调控。三要完善垄断企业资本收益的收缴和使用办法,扩大国有资本收益上交范围,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比例,“十二五”期间在现有比例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左右,新增部分的一定比例用于社会保障等民生支出。四要合理确定管理者与职工收入的比例,对行政任命的国有企业高管人员薪酬水平实行限高,推广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缩小国有企业内部分配差距,高管人员薪酬增幅应低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对非国有金融企业和上市公司高管薪酬,通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发挥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和股东大会在抑制畸高薪酬方面的作用。[8]

       (三)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实施全国统一的居住证制度,大幅度降低特大城市和大城市的户籍门槛,把有稳定劳动关系、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转为城镇居民,重点解决举家迁徙及新生代农民工落户问题,加快推进新进城农民工及家庭与原城市居民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促进劳动力的自由流动。

       (四)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城乡收入差距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财产性收入差距,农民最重要的财产就是土地。为此,需要尽快承认与保障农民土地使用权的物权性质,使农民更多地分享土地非农化增值收益等财产性收入。为此,在坚持和完善现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全面开展农村土地财产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使农民获得稳定的收入来源;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改革以宅基地为主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推进宅基地流转、置换方式的创新,让农户分享土地增值的收益等。

       (五)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

       要推进城乡教育机会的均等化,从源头上缩小收入差距,要千方百计扩大就业渠道,促进就业机会公平。通过提高城乡居民在教育、就业、基础设施、公共卫生、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水平,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

       (六)健全和规范收入分配调节制度

       1.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税调节力度。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扩大财政转移支付,向低收入者和经济落后地区倾斜,逐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为此,政府在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的同时,还要完善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效率。另一方面,政府还可以通过完善税收手段加大对高收入者收入水平的调节。为此,要完善个人收入所得税制度,推进分类征收与综合征收相结合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制度建设。此外,在完善房产税等现有财产税的基础上,还应适时开征遗产税、赠与税、社会保障税等。同时,还要加强税源监控和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

       2.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要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标准和社会统筹层次,着力解决不同群体社会保险待遇差别过大问题。大力发展社会慈善事业,发挥慈善组织在社会安全网中的重要补充作用。

       (七)加快建立和完善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配套的基础制度

       鉴于当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基础制度缺失,理顺收入分配秩序的难度较大。为此,还应加快建立和完善居民财产收入登记制度、公务员财产收入公开与申报制度及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制度等基础制度。

       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23[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23.

       [2]马晓河.跨越陷阱的战略选择[J].财经年刊:2023预测与战略,2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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