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通用15篇)

河北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通知

       河北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通知

       近日,《秦皇岛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办法》正式印发。《办法》明确提出“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向,并对因公出差的交通、住宿标准等进行了细致规定。

       《办法》明确:将研究制定市、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严格核定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的编制和标准,车辆配备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执法执勤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建立健全公务用车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等,实行车辆定点维修,加强车辆调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河北省承德市试水公车改革

       杜绝“车轮下的浪费”近来成了网上热议的焦点。一些地区和单位的公车改革已进入实质性阶段。相继推出的公车拍卖活动,在吸引不少卖家参与的同时,也引起了更多的关注和期待。拍卖的价格算不算合适?被拍卖的公车都“花落谁家”?公车拍卖会不会带来新的“车轮贪腐”?在这些质疑背后,其实是老百姓对公车拍卖的“隐忧”。

       “拍卖属于‘窄众’行业,但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承德银源拍卖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卿告诉记者:“尤其是公车拍卖,作为拍卖行业里的新兴业务,刚一露面就吸引了十足的目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3: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最新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4:党的建设制度改革方案

       党的建设制度改革方案三

       8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战略举措,是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的“集结号”“动员令”,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措施。目前,如何贯彻落实就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是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举措。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是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的重大而现实的任务,是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内在需要。当前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中,还存在着诸如:思想建设中的理想信念淡漠、思想政治素质不高问题;干部人事制度中的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等问题;作风建设中的“政绩工程”、不作为、乱作为等作风不实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根源在于体制机制。因此,只有始终把制度建设贯穿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中,才能构建起“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党的建设制度体系”,才能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根本保证。全面深化改革、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党的建设制度改革成效如何,直接关系着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能否实现,关系着“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能否实现,关系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能否实现。当前,我国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必然涉及各种社会关系、利益格局的调整;

       经济社会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存在着不少矛盾和问题,面临着诸多新的挑战和风险。没有坚强的政治领导、思想引导,改革和发展就不可能顺利推进。

       围绕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和执政能力建设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分别从深化党的组织制度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制度改革、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四个方面,提出了改革的主要任务和重点举措。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构建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机制。深化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增强党的执政能力的治本之策。一要完善干部选拔任用相关制度,在用人体制上分清党委、领导、组织部门的各自权重、考察识别的责任;二要改进和完善干部考评、竞争性选拔干部等系列制度,合理确定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职位、范围、规模,改进选拔程序和方法,引导干部在实干、实绩上竞争;三要对选任制和委任制干部进行区分,不同规则适用于不同类型的干部;四要完善干部管理相关制度,打破干部部门化,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加强干部跨条块跨领域交流;破除官本位观念,推进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问责制,健全“问责”干部复出制度等。

       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执政方式。民主集中制是加强党的团结,集中全党智慧,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实施正确领导的可靠基础。一是要完善集中全党智慧的决策机制,保证改革和发展决策的科学性;二是厘清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的职权边界,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内设机构权力和职能,理顺工作关系,保证各级党委、政府权力配置科学合理、运行规范高效,严格党内生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民主制度;三是着力构建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四是改革和完善地方党委同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关系;完善党委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理顺和规范党代会、全委会和会之间的关系等。

       深化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制度改革。要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和服务群众制度;健全领导干部带头改进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机制;健全改进文风会风制度;完善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制度;规范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健全反对特权;落实“三严三实”相关制度等。建立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任职回避等方面法律法规,针对重点对象、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逐步建立健全风险预警、纠错整改、内外监督、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重点完善利益冲突回避制度等。

       深化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制度改革。基层党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党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基层党组织建设得怎么样,直接影响到党的凝聚力、影响力、战斗力的充分发挥。深化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制度改革,一是必须强化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创新基层党建工作考核体系,把基层党组织工作重心转到服务改革、服务发展、服务群众上来,创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二是必须着眼于巩固党执政的组织基础,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完善各领域基层党组织建设制度;三是必须完善党员队伍建设制度,加强党员队伍教育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制度机制。

       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推进人才体制机制改革,一要深化党管人才的认识,强化党管人才责任,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协调机制、督促落实机制、形成统分结合、上下联动、协调高效、整体推进的人才工作运行机制;二要建立健全涵盖国家人才安全保障、人才权益保护和人才培养、吸引、使用等人才资源开发管理各个环节的法律法规,推进人才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形成有利于人才发展的法制环境;三要创新人才工作的理念和思路,打破体制壁垒,扫除身份障碍,让各类人才都有施展才华的广阔天地;四要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注意从人才评价发现、培养锻炼、流动配置、激励保障等方面形成更加科学、更具活力的一整套体制机制。

       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重在落实,《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公布,能否取得良好成效,不仅取决于中央的顶层设计,更取决于能否全面贯彻落实。

       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必须建立落实责任制。一是树立强烈的落实意识。确立落实观念,树立落实责任,坚定落实意志。二是练就过硬的落实本领,提高执行力和落实能力,用过硬的本领来增强落实能力。三是健全科学的落实制度,建立健全严格的责任制度,建立健全严格的监督检查制度,完善工作问责制,完善绩效考核制,建立健全严格的奖惩追究制度。

       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必须要有问题意识。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纳入改革的整体部署,这本身就表明党的建设制度体系本身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从党内生活和党的建设看,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等目前还呈现出了制度体系不完备、制度设计不科学、制度运行不规范、制度执行不严格等问题。因此,推进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必须结合党的建设环境、任务、方式等所发生的新变化,着重从党内生活制度和党的领导制度两个大的方面,对党的建设制度体系存在的问题作系统梳理和深入分析。对不适应的制度进行改进,缺位的制度抓紧建立,不全面的制度尽快完善,不合理的制度坚决革除。

       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必须统筹协调。党内生活制度涉及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纯洁性和先进性等方方面面的建设制度,对这些制度进行改革,需要注意统筹协调。同时还要注意党的自身建设制度改革与党的领导制度改革的统筹协调。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还要注重制度建设的关联性、互补性和协调性,确保各种制度要素不矛盾、不冲突。

       郭献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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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党的建设制度改革

篇5:党的建设制度改革方案

       一、工作思路:

       在镇党委直接领导和教育局党委指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理论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理论学习、党员承诺、双向培养为活动载体,积极开展党建主题实践活动,努力提高我校党支部党建工作水平。

       二、工作要点:

       (一)、加强理论学习

       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党的会议精神;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共产党章程。;时事政治,形势报告;科学发展观理论等。学习形式和时间安排:采取自学与辅导相结合,集中与分组相结合,通过看录像、理论辅导、专题研讨、外出参观学习、学习先进人物事迹、答卷等多种形式进行。学后写出学习总结。通过学习,努力营造讲政治,讲学习,讲正气的良好的氛围,并配合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做好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稳定与发展。

       (二)、做好组织发展工作。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教育,严格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本着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做好党员发展工作,不断增强支部的活力。

       (三)、加强党风廉正建设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校务,政务公开,加强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发挥党风义务监督员的作用,严格对干部的监督和考察;贯彻落实教育局党委关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实行领导班子廉洁承诺制度,开展述职述廉活动。

       2、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对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体察校情,了解师生的思想状况,深入群众,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改进学校工作。

       3、开好党员民主生活会,对照《党章》,进一步查找自身不足,开展党内批评和自我批评,不断的警示每个党员、领导干部廉政,勤政。增强党员开拓进取,努力拚搏,积极干好本职工作的责任感。

       (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1、注重抓好思想理论建设,采取形式多样的学习方式,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理论,努力从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和上级党委保持高度一致,积极开展“学党章,找差距,争做合格共产党员”的教育活动。

       2、加强作风建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引导教职工爱岗敬业、遵守道德、塑造良好一进校干部教师形象。在党员干部中积极开展旗帜建设,要求每名党员要做到“觉悟高于群众,行动先于群众,能力优于群众,业绩好于群众”,真正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加强业务学习。通过参加进修学历、校本培训、自学、函授等各种形式,加强与业务工作密切相关的知识的学习,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4、认真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宣传树立本校的先进典型任人物及事迹。宣传本校工作特色。使全校教师振奋精神,积极投身到我校继续教育工作中来,构筑良好的舆论环境。

       5、加大法制宣传工作力度,重点宣传《义务教育法》、《教师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内容,提高广大干部、教师的法律素质。

       (五)、做好团组织、工会工作

       1、校工会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教育工会工作精神,继续推进职代会工作,推进校务公开,进一步加强校工会的职能作用。

       2、加强党对共青团组织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共青团组织章程,发挥团组织在学校德育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努力提高学校德育工作水平。

       三、保证措施:

       1、加强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进一步提高干部理论修养、政治水平、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

       2、加强党群联系,抓住党内作风、学风等问题,坚持把思想作风建设摆在6:党的建设制度改革方案

       据新华社电,中共中央政治局8月29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共中央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必须把握好正确政治方向,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要紧紧围绕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更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会议强调,党的组织制度改革,重点是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严格党内生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民主制度体系。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在完善科学有效的选人用人机制上下功夫,通过制度改革和严格执行制度,解决长期存在的老大难问题,使各方面优秀干部充分涌现。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制度改革,着力点是使每个基层党组织都成为坚强战斗堡垒,党的组织、党的工作要做到全覆盖,让党的旗帜在每一个基层阵地上都高高飘扬起来。要加强党员队伍教育管理和服务,确保进口严、出口畅、管得好、作用大。要完善人才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把各方面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国家事业中来。推进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党委(党组)要抓,各级党建工作领导小组要抓,有关职能部门要抓。要严格督查,及时发现解决推进中遇到的问题。要严肃纪律,制度一经形成就必须严格执行。

       会议指出,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管理企业,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据支配地位,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在我们党和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中也是起支柱作用的,必须搞好。深化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是中央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深化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形成合理有序收入分配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认为,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要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出发,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进程,逐步规范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实现薪酬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对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进行调整。推进这项改革要坚持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健全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强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增强企业发展活力;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与中央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严格规范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坚持统筹兼顾,形成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

       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调节不同行业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政府监管和企业自律相结合,完善中央企业薪酬监管体制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会议强调,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具有系统性。其他中央企业负责人、中央各部门所属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也要参照《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精神积极稳妥推进。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推动改革顺利实施。 会议指出,制定《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对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工作保障和必要业务支出进行系统规范的总体要求,将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制度体系建设和严格规范管理。要按照依法依规、廉洁节俭、规范透明的原则,对中央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设置上限标准,明确禁止性规定,进行严格规范。要严肃财经纪律,严禁公款用于个人支出。严禁企业按照职务为企业负责人个人设置定额的消费。取缔企业用公款为负责人办理的理疗保健、运动健身和会所、俱乐部会员、高尔夫等各种消费卡。严禁用公款支付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礼品及培训等各种费用,坚决制止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各种消费行为。

       会议要求,各有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对所属中央企业进行指导监督,各中央企业要对集团本部和各级企业进行规范管理,层层落实监管责任,逐级健全管理制度,逐级实施预算管理,逐级推进公开透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按照《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具体办法。 会议指出,考试招生制度是国家基本教育制度,是人才培养的枢纽环节,关系到国家发展大计,关系每一个家庭的切身利益,关系亿万青少年学生前途命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考试招生制度不断改进,为学生成长、国家选才、社会公平作出了重要贡献。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多样化高素质人才的需要,认真总结经验,突出问题导向,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提高选拔水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要通过深化改革,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模式,健全促进公平、科学选才、监督有力的体制机制,构建衔接沟通各级各类教育、认可多种学习成果的终身学习“立交桥”。要改进招生计划分配方式,提高中西部地区和人口大省高考录取率,增加农村学生上重点高校人数,完善中小学招生办法破解择校难题。要改革考试形式和内容,完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规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加快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深化高考考试内容改革。要改革招生录取机制,减少和规范考试加分,完善和规范自主招生,完善高校招生选拔机制,改进录取方式,拓宽社会成员终身学习通道。要改革监督管理机制,加大违规查处力度。要统筹规划,试点先行,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会议要求,中央有关部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教育部等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文件,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要充分考虑教育的周期性,提前公布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措施,逐步推广。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篇7: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相关疑难解答:如何进行网上报考

       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相关疑难解答:如何进行网上报考

       如何进行网上报考等技术问题:

       一、如何在网上报名?

       报名前的准备工作:

       首先仔细阅读公告、简章,并浏览报名情况,审时度势进行报名。为了确保报名资料提交成功,建议您在网上报名前,先将要填写的内容用Word或记事本等软件编辑录入。

       在网上填写报名表时,将已准备好的资料一一粘贴到表中即可。

       网上报名及查询的具体步骤:

       1.进行“新用户注册”

       首次进入时,必须进行“新用户注册”,注册时注意填写有关内容,特别是“姓名”、“身份证”、“出生日期”、“用户名”、“密码”等信息的录入一定要准确 ,一个身份证只能注册一次。注册时若提示:“用户名重复”,请改变用户名,再次注册。

       “新用户注册”只能做一次。如改报其他职位,只需进入“报名资料更改”-“更改报考职位”,使用已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即可,切勿重复注册!!! 为防止他人修改你的个人资料,考生注册或登录完毕后,必须关闭浏览器。

       2.进入“职位查询及报名”(报名时间:10月16日~26日)

       用户登录(页面上填写用户名称、登录密码)后,请先按表中所列指标项选择查询条件,然后提交查询进入下一步。选择您想要报考的职位,按照表格要求填写。注意:标有“*”的项目必须填写。您填写的文字内容不要超过限定的字符数。填写完毕检查无误后按下“提交”按钮即可看到您的报名结果。

       注:

       ①当提示“没有符合您查询条件的`职位…”时,请适当减少条件限制。例如:只选择招考部门为“国务院办公厅”,不填写其他选项,按下“提交查询”按钮,即可查出“国务院办公厅”招考的所有职位。

       ②请注意在选择“下拉选单”(如:考试地点)后,务必将鼠标移至其他录入框中,以免使用滚轮时,无意间改变“下拉选单”选项,切记!!!

       3.进入“报名资料更改”

       用户登录后,选择“更改个人资料”、“更改报考职位”、“更改考试地点”单选框,按下“确定”按钮,进入下一页面,即可更改相应的内容。

       注:

       报名资料更改的限制条件:

       更改个人资料-仅限用人部门资格审查前(更改个人资料含更改考试地点);

       更改报考职位-在“未审”时可进行改报;或“资格审核不同意”后改报其他职位(改报成功且在“未审”时,可更改个人资料);

       更改考试地点-“资格审核同意”者可改,修改时间截止到资格审核结束时。

       4.进入“资格审查结果查询”(查询时间:10月18日-28日)

       在登录页面上填写身份证号、用户名称、登录密码三项内容,按下“登录账号”按钮,将出现您个人的资格审查结果页面。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不允许再次报考此职位,但可以报考其他职位(报名步骤见“报名资料更改”-“更改报考职位”)。

       5.考生注册信息(密码)修改

       依次输入用户名称、登录密码点击“提交”按钮,成功登陆后会出现您的注册信息,修改相应的内容之后,点击“修改”按钮。

       注:

       ①注册信息的修改条件与更改个人资料相同

       ②用户名称、密码仅用于“报名资料更改”、“资格审查结果查询”及“密码修改”等功能,报名序号查询只须记住部门代码和身份证号即可。

       6.浏览报名情况

       直接点“浏览报名情况”可显示《分职位报名人数统计表》,之后点“浏览分部门报名人数”可显示《分部门报名人数统计表》,统计表定时刷新,供选择职位时参考。

       7.考生考试成绩查询

       在网上填写您的身份证号和报名序号或者填写身份证号和准考证号,查询考试成绩。此功能待成绩公布时方可使用。 。

       二、报名时为什么找不到我在《招考简章》上选中的用人部门?

       本次网上报名分为两个报名系统:

       1.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派驻机构和中央垂直管理系统报名系统;

       2.海关系统(不含海关总署机关)报名系统。

       登录以上两个报名系统即可找到报考部门,网址详见《招考公告》。

       三、报名之后可否浏览、修改报名信息?

       考生填写的报名信息在招考部门未审查资格之前可以修改,但是资格审查后不允许再做修改,所以请您在报名时务必准确填写报名信息。

       四、注册时用户名是两个汉字,不能登录怎么办? 若提示:“用户名重复” 怎么办?

       在用户名的两个汉字后加一个空格即可。注册时若提示:“用户名重复”,请改变用户名,再次注册。

       五、我的网页内容总不刷新怎么办?

       为保证随时看到最新的网页内容,请在每次使用本系统前,按以下步骤操作:

       (1) 请点屏幕上方菜单的[工具]-[Internet选项];

       (2) 在“常规”页“Internet临时文件”栏中点[设置];

       (3) 在“检查网页的较新版本”栏中选“自动”选项;

       (4) 点[确定]-[确定]。

       六、报名资料提交后,简历等栏为什么会截取部分内容?

       截取部分内容是因为填写内容过长,请适当缩减。

       七、下载后的文件如何打开?

       考生从《招考公告》提供的网站上,下载的文件有下面几种类型:*.rar、*.zip、*.doc、*.xls ;

       *.rar 文件用WinRAR打开;

       *.zip 文件用WinZIP打开;

       *.doc 文件用 Word 打开;

       *.xls 文件用Excel打开。

       八、我的身份证号码在提交时为什么报错?

       我国身份证号码依国家标准 GB 11643-、GB 11643-89 建立,其中8:公务用车制度的改革调查报告

       现行的公务用车制度的弊端愈来愈明显。全国各级各地方对改革公务用车制度,也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但都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为加快我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步伐,我们对全市近年来公车购买、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并深入分析了现行公务用车制度存在的弊端,在认真借鉴国内城市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具体办法和政策建议,供领导完善决策和部门实施公车改革时参考。

       一、我市公务用车的基本情况

       近几年来,我市对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加强了管理:制订了一些政策,对党政机关的公务用车的编制、标准配备、购置更新等进行规范化管理、阳光操作;同时也加大了对违纪使用公车案件的处置力度;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作了一些探索,在规范公车使用、降低财政支出等方面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现有公务用车制度的弊端仍然十分突出。公车使用中出现的问题依然存在,特别是我市近期发生的几件公车私用的案件,群众反响很大,人民群众对于公车改革的呼声日益强烈。

       二、目前公务用车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制度的'不规范,所造成目前公务用车问题,全国各地区各部门也大同小异,就我们XX市而言,主要存在以下四方面的突出问题:

       2、公车私用现象严重,公车成为权力象征。由于制度缺乏约束力,导致公车私用现象屡禁不止。公务车早已成为主人身份、地位、权力的象征,不少领导干部都是一人包一辆车,到了无车不出门的地步,严重脱离了群众。单位或部门的公车使用虽有相应的制度,但是这些制度形同虚设,因为公车费用不仅全部由财政采承担,而且个人(驾驶员)有时还享受出车费、加班费等。正因为如此,政府虽然三令五申,公车不公、公车私用等不正之风愈演愈烈,公车迎亲、公车旅游、公车扫墓、公车钓鱼、公车接送子女上学等现象早已是司空见惯。市纪委纠风办每年在节假日进行的突击检查中,查证违规使用的公车达30辆。少数人更是凭借手中的权利或职务上的便利,使得公务车几乎成了他们的私家车,上下班哪怕几分钟的路要坐车、下班后赴宴要车、节假日走亲访友要车,甚至家属子女、七姑八姨办私事也要车。据调查,在某些地方公务车公用占三分之一、干部私用占三分之一、司机私用占三分之一,公车不公日益严重。有的领导干部上班时间由司机驾车,下班后和节假日自己开车,更有部分领导干部干脆自己驾车,让在编司机休息。

       3、公车使用效率低下,浪费惊人。资料表明,社会其他运营车辆每万公里运行成本为8215元左右,党政机关则的公务用车运行成本高达数万元,每辆出租车的使用效率至少为公车的5倍以上,而运营成本仅为公车的13%左右。效率的低下,造成自然资源的极大浪费。另一方面,由于现任领导都有相对固定用车,有的则成了专车。由于是领导的专车,其他需要用车的业务处室却很难用到车,造成了公车的闲置浪费。

       三、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主要做法

       改革公务用车制度不仅是当今社会的热门话题,也是各级机关一直在努力解决的现实问题。从起,我国公车改革进入快车道,许多城市都在积极探索改革现行公车制度弊端的有效方法。从先行改革的地方情况分析,改革的思路和举措大体分为以下三种模式:

       (一)公车服务市场化:一是实行公车租用,即部门、单位相对集中的区域将车辆集中管理,成立车辆管理服务中心,将党政机关现有公车整建制转为经营性实体,模拟市场经营实行有偿服务。按市场租车计价方式,向部门、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偿用车服务。公务人员按照级别、岗位发放交通补贴或实行费用包干,需用公车时按里程、车型交纳费用。这种改革方式的最大好处是积极稳妥,既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原有公车制度的弊端,又照顾到目前驾驶、后勤人员无法安置的现状。

       山东省XX市于20xx年下半年成立了市直机关管理局车辆管理中心,规定各部门和单位除保留一辆工作用车外,其余车辆和驾驶员全部由车辆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统一调度,计价使用。部门按每车每年8000元的标准领取用车代币券,超支不补,节余归己。当年11月,XX市53个党政机关搬到新大楼,1700多名公务员从部门领导到一般干部,上下班都持市财政局统一办理的乘车证,搭乘由公交公司开通的专线公共汽车。同时,XX市把gps卫星导航定位系统引入车辆管理,指挥中心根据每一辆车的行驶路线和所处位置,在全国范围内及时就近调度用车,从要车、派车、行程、耗油、计费到问题处理等全过程实现了智能化管理。这种公务用车形式,改变了家庭式、小而全的公务资源配备方式,实行资源共享。

篇9: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财行[]7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

       按照《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497号)的`有关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执行财政部制定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市县出差执行地方财政部门制定的住宿费标准。根据财政部的统一部署,目前,各地财政部门已将差旅住宿费标准细化到地市。为方便执行,我们将相关标准汇总整理后,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现印发给你们,自5月1日起执行。

       该明细标准已同时发布在财政部门户网站行政政法司子网站(xzzf.mof.gov.cn)政策发布栏目,各部门可根据需要自行下载。今后标准如有调整,我部将及时更新。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财政部

       204月1日

0:实施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

       实施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基础、统分结合的集体林业双层经营体制为主线,以建立经营主体多元化,责,权、利相统一的集体林权经营机制为目标,盘活森林资源资产,激发林业发展活力,保持林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和农民增收。

       (二)总体原则。到6月底,基本完成我乡林改任务,明确山林经营主体和收益主体,摧进林业主体和配套改革,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目标。

       (三)基本原则。①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村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劝;②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林业的发展;③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④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⑤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⑥坚持“大稳定、小调紧”的原则。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明晰产权

       林业产权的范围包括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的使用权。集体林权在保持林地所有权属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落实到农户或者其他经营主体。

       1、自留山和责任山

       已经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归农户所有。

       已经承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的稳定。林地承包期为70年,起止时间统一规定为1982年12月31日至2052年12月31日。承包期内,山上林木归责任山户主所有,允许继承。承包期届满,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继续承包。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可在清理原合同约定的权责和义务后,交回集体经济组织。

       自留山、责任山面积、四至不清楚的,要在进一步明晰确认的基础上,完善权属登记和承包合同。林业“三定”时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能区分的,可按林业“三定”政策予以区分,不能区分的,按责任山的'形式予以确权发证。

       被集体收归统一管理后已流转的山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存在遗留问题的,要尊重历史、依法办事,妥善处理。

       农户举家迁移,户籍未变更的,其自留山和责任山维持不变;户籍变更未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在迁入地取得了承包地的,其自留山和责任山应归还集体经济组织,在迁入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自留山和责任山可以继续保留;迁移到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其自留山应当归还集体经济组织,责任山在承包期满后归还集体经济组织。

       2、集体经营山

       对目前仍由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集体山林,一般维持原集体管理不变,对群众意见较大的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山林,可将林地和林木按人口落实到农户承包经营;也可采取均股、均利等形式落实产权,或一次性整体流转后进行分配。

       集体经营山林形成的债务,在林地、林木分配到户时,应将债务按山林面积或股份分解到林权权益人。

       集体林产权明晰方式及承包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须经本村、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集体经营山林已经流转,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手续不完备、合同不规范、群众意见较大的,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予以完善;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

       3、乡村集体林场

       对于过去无偿平调村组集体山林组建的乡、村集体林场,分配方式合理的,可仍由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保持乡村集体林场的稳定。

       已经填写的林权证证本,有登记与实际情况不符等前期错误的,由乡政府统一收回,清点造册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销毁。

       (二) 落实处置权

       1.实行木材采伐指标分配公示制度

       各村把木材采伐指标的分配纳入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确保集体商品材采伐指标入村到户率、公示率和及时率达到100%。

       2.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

       实行商品林采伐指标年度结转滚动使用政策;短轮伐期工业原料用材林和非林地上的用材林的采伐年龄,由森林经营者自主确定,保证采伐指标;速生丰产林按其经营方案采伐,保证采伐指标;竹林采伐由经营者按生产技术要求提出采伐计划,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保证采伐指标;胸径10厘米以下中幼林抚育间伐材不列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范围。农户在非林业用地营造的商品林,房前屋后营造的零星林木,不纳入林木采伐限额,经林业站核实后自主采伐;

       3.根据政策适度放宽生态公益林采伐强度和采伐方式限制。

       4.简化林木采伐审批程序,坚持凭林权证或其它有效的权属证明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减少中间环节。

       (三)放活经营权

       1.严格执行《xx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监督管理。遵循林地所有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鼓励将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以转让、互换、转包、出租、入股等形式进行流转。

       2.对自留山、责任山的森林资源流转由林权权利人自主决定,流转后,农民与集体的初始承包关系不因流转而改变。

       3.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森林资源流转,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同时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并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以公开拍卖、招标、竞争性谈判、协商等方式进行。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建设。

       4.所有林地使用权流转的流入方必须有林业经营能力,不得抛荒或掠夺性经营。未取得林权证书、权属不确定、有争议的或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林地和森林资源,不得流转。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四)保障收益权

       1.产权明晰后,农户经营自留山、责任山的合法收益归农户所有。

       2.落实各种林业补偿、补助。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经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直接发放到户;未承包到户的,要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步骤

       全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成立机构,宣传发动,制定方案(5月20日前)

       成立我乡林改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召开各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动员大会,各村相应成立领导小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村民或者 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制定村级林改方案,经参加决策人员签名后报乡政府批准,存档。

       (二)第二阶段:组织实施,稳步推进(20 5月20日至 20 6月30日)

       由各村组织人员会同技术骨干及驻村干部(名单附后)现场核实山林权属、用1:10000地形图勾绘面积和四至界线,全面落实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确权结果张榜公布定案后,完善或者重新签订林地承包合同书;将权属落实情况登记造册,经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林业局登记,由县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书。

       (三)第三阶段:对照内容,组织验收(年7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

       改革工作基本结束后,由乡林改领导小组对照各项改革内容,逐条逐项组织检查验收。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广泛宣传、强化业务培训

       实行乡镇组织落实、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安排袁信凯等专业技术骨干到县进行业务培训,各村要制定落实好宣传方案,组织1-2人参加乡里的业务培训班

       (二)实行驻村干部包村制

       各村配备驻村干部及林业站工作人员各一名,要深入实地,指导落实。

       (三)加强协调配合

       各相邻乡村组踏界时要主动配合,互相协调。

       五、强化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及时解决调处各种林权纠纷,把矛盾化解在最底层,。

       六、严明纪律,确保进度质量。

       1、尊重群众意愿,保障林农权利。

       2、认真履行职责,严惩以权谋私。

       3、规范操作程序,确保林改质量。

1:升学考试与高中阶段招生制度改革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教基〔2023〕2号)的精神,在总结中考中招改革的基础上,对我市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高中阶段招生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完善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评价体系与招生制度,保证课程改革的顺利实施和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高中阶段招生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要求与个体差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考试评价促进发展的功能,在实现基本要求的基础上注重学生的个性和潜能发展,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自主学习、主动发展,推动中小学课程改革的实施。

       (二)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改革、发展与稳定、继承的统一,充分发挥各地与学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实际出发,稳步推进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

       (三)评价方法多样化与评价主体多元化的原则。突出过程性评价和情意目标考查,改革单纯纸笔测试的考试方法,充分发挥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学校、教师、学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在评价中的作用。

       (四)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对考试和评价过程的管理与监督,增强评价与考试改革的实效性。

       二、初中毕业、升学的考试、考查和考核

       (一) 实行二考合一

       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实行二考合一,共用一份试卷。初中毕业、升学的考试、考查和考核遵循教育部颁布的《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施方案》的规定,分为全市统一考试、考查和学校考查、考核两类进行。

       (二) 全市统一考试、考查

       1.考试科目

       思想品德(政治)、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体育与健康。

       2.考查项目

       英语口语,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信息技术视条件逐步列入统一考查范围。

       3.考试形式

       思想品德(政治)、历史两科实行开卷考试,体育与健康为实地测试,其它学科均为闭卷考试。

       4.考试时间

       思想品德(政治)、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历史考试时间安排在九年级结束时进行,即在206月28日下午、29日、30日进行;生物、地理考试时间安排在八年级结束时进行,即在年6月28日上午进行。生物实验操作考查安排在八年级第二学期适当时间进行,体育与健康实地测试、英语口语考查和物理、化学实验操作考查安排在九年级第二学期适当时间进行。语文、数学、英语考试时间各120分钟,思想品德(政治)、物理考试时间各90分钟,化学、生物、历史、地理考试时间各60分钟。

       5.考试成绩

       语文、数学、英语三科试卷卷面分值各为150分,思想品德(政治)、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试卷卷面分值各为100分,所有学科按A、B、C、D四个等级记载,除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外,其他学科的原始分不对外公布,缺考、0分的不记等级。各科等级比例按各县(市、区)考生总数的2:3.5:3:1.5划定,如果考生学科卷面分值达到85%以上者,均划为A等级,如果考生学科卷面分值达到70%以上者,划为B等级,如果考生学科卷面分值达60%以上者,该科不划为D等级。

       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成绩按原始分记入中考总分,物理、化学两科成绩分别按原始分的60%和40%计入中考总分,以上五科成绩满分为550分。

       往届生报考普通高中的,其投档分扣减20分。

       体育与健康的三项测试项目总分为100分,其中必考项目(即中长跑男生1000米、女生800米)50分,两项选考项目各25分,体育与健康学科中考成绩为三项得分之和。按90 分以上、80分以上、60分以上、60分以下分别以A、B、C、D四个等级记载。

       八年级生物、地理中考成绩达不到C等级者,不得在九年级参加中考重考,其生物、地理中考成绩记为D等级,但应参加学籍所在学校组织的毕业补考。

       缺考考生、往届生应参加我市生物、地理考试,考试成绩只记C或D两个等级。

       在生物、地理考试的报名结束后转入我市就读的学生,须参加我市生物、地理考试,其考试成绩仍按A、B、C、D四个等级记载。

       英语口语考查和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考查的成绩按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记载,缺考、0分的不记等级。

       6.考试命题

       (1) 命题的指导思想

       严格按照部颁《课程标准》和省颁《考考试大纲》,并结合本市教学实际命题。坚持以学生为本,立足基础,难易适中(基础题、中等题和稍难题的比例为8:1:1),促进高中阶段招生改革和基础教育事业发展。

       (2) 考试内容与要求

       考试的范围按部颁《课程标准》及省颁《考试大纲》的要求,淡化单纯记忆的考查,要在全面考查学生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着重考查学生的理解能力和思维能力,重视考查在具体情境中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注意考查对高中阶段学习乃至终身学习影响较大的知识与方法。试题应力求体现应用性、探究性、综合性、开放性和教育性,使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的要求得到全面体现;试题要加强与社会生活、学生经验的联系,增强问题的情境性,体现考试的时代性;试题要注意表述规范、设问明确、语言简洁、图形清楚、专业用语准确,答案应避免出现歧义。

       试卷结构应简约合理,题量适当,难度适中。文科类科目要严格控制客观题的题量,英语要加强对听说能力的考查,理科类科目要加强对实验能力的考查。

       (三) 学校考查

       学校考查科目包含音乐、美术、综合实践活动(含劳技、信息技术、社区服务、研究性学习等)、地方和学校课程等。考查时间安排在该科课程完成时进行。考查成绩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缺考、0分的不记等级。

       (四) 考试、考查的组织管理

       全市统一考试、考查由市教育局负责组织、管理。统一考试的科目由市教育局组织人员命题,考试由市、县(市、区)教育局、招生办组织实施,考试科目的评卷实行网上阅卷。英语口语考查和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考查由市教育局组织人员命题,由县(市、区)教育局组织实施。

       学校考查由县(市、区)教育局制定方案实施,也可由学校在考前自主制定方案并报县(市、区)教育局批准后向学生公布实施。考查成绩应在校内公示无争议后报县(市、区)教育局备案。各县(市、区)教育局应加强对学校考查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的内容与方法

       (一)评定的内容

       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确定的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确定以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和综合实践活动等六个方面为评定内容。

       (二)评定的组织

       各县(市、区)教育局成立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定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综合素质评定实施方案,指导学校的评定工作,监控评定过程,接受投诉和举报,纠正评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查处评定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学校成立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委员会及班级评定小组。评定委员会负责落实评定方案,制定实施细则,任免班级评定小组成员,组织并监督评定工作,认定评定结果,接受和处理投诉、举报。班级评定小组由班主任、任课教师、学生代表等方面人员组成,负责对班级中的每个学生进行综合素质的评定工作。评定委员会及评定小组的人员组成必须具有代表性,人数均应在5人以上。

       (三)评定的方法

       综合素质评定必须坚持学生自评、同学互评、评定小组评定相结合的方法,评定的信息来源包括:学生的日常表现和成长记录;家长和社会评价;学生平时的`学习情况和学习成绩,参加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地方课程、学校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等方面学习情况;学生的爱好特长表现等。评定过程中应注重对原始资料的分析与概括。

       评定工作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如有原则性的重大分歧应提交学校评定委员会裁定。学校评定委员会对评定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认定。评定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并提交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中的评定领导小组备案。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学校评定委员会反映或向县级评定领导小组投诉。评定结果不得随意更改,如果发现确实有误,应及时处理并记载更改缘由及更改人,同时保存原评定记录备查。

       (四)评定结果的表达

       应届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等级评定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尚待改进四个等级,对应分值分别为3、2、1、0分,并计入中考投档总分。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级应各占一定的比例,其中优秀等级比例以县(市、区)为单位,控制在35%以内,各县(市、区)视市级初中“四率”先进校、素质教育先进校、省(市)课改实验基地校和办学质量等情况,可以调剂各校之间的优秀比例。对学生评定为尚待改进时应特别慎重。往届生综合素质等级评定不计分。

       四、初中毕业资格的认定与管理

       (一)初中生毕业资格由各县(市、区)教育局认定。学生毕业资格应包括:综合素质评定合格;全市统一考试语文、数学、英语、思想品德(政治)、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体育与健康10科成绩等级均达C级以上;统一考查成绩合格;学校考查成绩合格。达不到毕业成绩要求的,可由学校组织补考一次,其成绩仅作毕业资格认定。对于确有特长的学生,可适当放宽学科成绩方面的要求。

       (二)毕业生所在学校应为考生填报“初中生素质发展报告册”。内容包括初中生在校期间考试、考查、考核的所有学科、项目的成绩,学生自我评价,教师评语,学校综合评价等内容。

       (三)学校按照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发给初中毕业证书;对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发给初中结业证书。

       五、高中阶段招生录取工作

       (一)应届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的青年,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名。具有“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学籍的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学籍所在学校报名亦可在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招生机构指定的地点报名;非本市学籍考生持户籍在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招生机构指定的地点报名;往届生、社会考生在原学籍地县(市、区)招生机构指定的地点报名。

       (二)高中阶段招生录取工作应对考生进行全面考核,并依据考生志愿择优录取。录取的基本条件是合格的初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历的青年。新生录取的主要依据包括:综合素质评定合格;体质健康标准合格;全市统一考试语文、数学、英语、思想品德(政治)、物理、化学、历史、生物、地理、体育与健康10科的成绩等级均达C级以上;统一考查成绩合格;学校考查成绩合格。以上条件与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五科中考成绩总分和综合素质等级分值之和相结合。

       (三)各类普通高中学校的录取

       为了促进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实施素质教育,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过重课业负担,缓解升学竞争压力,以进一步推进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学校之间均衡发展,2023年继续实行把省一级达标学校的部分招生指标定向分配到各初中学校(含民办初中学校)进行分校录取。综合素质评价合格须作为高一级学校录取新生的必备条件之一。

       对于语文、数学、英语、思想品德(政治)、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体育与健康10科考试等级均为A的考生,给予投档总分加5分的奖励。

       普通高中录取原则:先按等级切线确定入选考生,切线切到某一等级时,应将该等级考生全部划入投档等级内;再按考生志愿以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五科成绩和综合素质等级分值以及其他加分的投档总分(下称投档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录取时,按招生计划数1∶1划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遇到同分时,单独增加该批次的招生计划,将同分的考生全部录取。

       1.省一级达标高中统招生录取

       省一级达标高中的招生计划总数扣除保送生、体育艺术特长

       生、定向招生计划后,其余计划为统招计划,统一面向本县(市、区)招收考生(以下简称统招生)。

       录取办法:按等级切线确定入选考生。根据语文、数学、英语、思想品德(政治)、物理、化学、历史、生物、地理、体育与健康10科成绩的等级排列情况及该批次的统招生和定向生招生数之和(不含单独录取的保送生和体育、艺术特长学生名额)按1∶1.2切线。等级排列采用“A先”原则,等级按10A,9A1B,9A1C,8A2B,8A1B1C,8A2C,7A3B,7A2B1C,7A1B2C,7A3C ┉┉10C的顺序,依次确定入选考生,并确定该批次录取考生的最低入选等级。

       在一级达标高中入选考生中根据统招生的招生总数,按1:1.1的比例划出投档总分的投档线,再按入选考生的投档总分,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以统招生的招生数1∶1的比例投档择优录取统招生。

       2.省一级达标高中定向生分校录取

       (1)名额分配

       从一级达标高中的招生计划中,划出计划总数的50%作为定向生招生计划,直接定向分配到本县(市、区)的各个初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初中部),名额分配原则上按各县(市、区)教育局核定该校的七年级招生计划比例分配。若参加中考报名人数少于20招生计划的以实际报考人数为基数进行核算,若超过年招生计划的按核定计划数为基数进行核算。定向生名额只用于录取本地初级中学的在籍直升生(即学籍在本校且七年级至九年级三个学年均在本校学习的应届毕业生)。

       (2)录取办法

       根据考生的志愿顺序,按一级达标高中统招生的最低入选等级,在一级达标高中统招生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下40分以内,从高分到低分按所分配到初中学校的名额进行录取,如一些初中学校录不满,可将剩余名额分别按城区初中、农村初中学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定向资格生。

       仍然没有完成计划的初中学校,其定向招生指标调整为一级达标高中统招生指标,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3.省二、三级达标高中的录取

       按等级切线确定二、三级达标高中入选考生。根据语文、数学、英语、思想品德(政治)、物理、化学、历史、生物、地理、体育与健康10科成绩的等级排列情况及同批次达标高中的招生总数(不含单独录取的体育、艺术特长学生名额)按1∶1.5切线。等级排列采用“A先”原则,等级按10A,9A1B,9A1C,8A2B,8A1B1C,8A2C,7A3B,7A2B1C,7A1B2C,7A3C ┉┉10C的顺序,依次确定入选考生,并确定该批次录取考生的最低入选等级。

       在二、三级达标高中入选考生中根据同批次招生总数,按1∶1.1的比例划出投档总分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再按考生的投档总分,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以统招计划数的1∶1的比例划定各学校的最低统招录取分数线,同时投档择优录取统招生。

       4.未达标高中、民办高中(实行自主招生的民办高中除外)的录取办法,由各县(市、区)教育局参照达标高中录取办法执行。

       (四)中等职业学校及五年制高职学校录取工作

       综合素质评定合格的考生,按中等职业学校的分类录取批次,根据志愿,按投档总分择优录取。五年制高职学校的录取按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执行。

       (五)一级达标高中须划出招生总数的3%以内的名额,作为优秀学生保送名额。各县(市、区)根据各中学办学质量综合情况和学生数,下达保送资格生指标,适当向市初中“四率”先进学校、素质教育先进学校和省、市课改实验基地学校倾斜。

       具有保送资格的学校在公开、公平、公正、客观、合理的前提下实施保送工作。选拔保送资格生应根据综合素质(其中综合素质评定结果应达优秀等级)和平时考试成绩,结合教师推荐和学生投票等形式,确定保送资格生,并张榜公布,接受师生、家长、社会的监督,无争议后,再上报县(市、区)教育局审核。

       招生学校对经县(市、区)教育局审核的推荐保送生材料进行审查,着重考察推荐保送生的综合素质和平时学习成绩,必要时可以加试,加试不能单纯采用学科笔试形式。加试应以初中研究性学习为主要内容,考查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考查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动手能力。招生学校根据审查和加试的情况,确定保送生名单并报县(市、区)教育局批准后办理录取手续。

       接受保送生的学校应对这些学生进行跟踪监控,并将跟踪情况上报县(市、区)教育局,作为下一年度下达保送生指标的依据之一。

       招收保送生的具体办法由市教育局另文下达。

       六、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高中阶段招生制度改革的组织管理

       (一)市、县(市、区)分别成立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高中阶段招生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考试、招生相关的组织、管理工作。

       (二)市、县(市、区)教育局和教师进修学校要加强对中学校长、教师的培训,使广大教育工了解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招生制度改革的方向和要求。

       (三)各普通中学要积极推进评价与考试制度的改革,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教师积极参与研究和探索,并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现代教育评价思想,转变传统的考试评价观念,消除对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疑虑,使考试评价制度的改革得到社会的广泛支持。

       (四)县(市、区)教育局应对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定及高中阶段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控并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学校、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士对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定和高中阶段招生中可能损害公平、公正的现象和行为,或者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县(市、区)教育局投诉。

       (注:本方案中的“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

2:改革中央企业薪资制度的几点建议

       改革中央企业薪资制度的几点建议

       张喜亮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到,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翻一番。这是中共首次明确提出居民收入倍增目标。前不久国务院会议提出,本季度拟定收入分配制度总体改革方案。社会各界对收入分配改革给予厚望。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相适应,中央企业工资改革势大势所趋,然而,中央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对全社会的影响很大,必须进行充分论证。

       一、充分考虑法律和政策刚性规定协调统一

       改革开放以来,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日臻完善,有关工资方面的规定是企业设计薪资制度必须遵行的准则。

       1.工资民主原则: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薪资制度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稿且与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

       2.最低工资原则:劳动法律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各地方人民政府定期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工资不得低于这个标准。

       3.特殊人员和特殊情况工资支付原则:工会法规定,企业工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由企业负担;职工延长工时工资支付标准,劳动法及工资支付办法对此有刚性规定。

       4.工资增长原则: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不高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高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

       上述所有原则都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作出的刚性规定,中央企业设计薪资制度都必须涵盖这些内容,否则,便是违法而无效的,职工提起诉讼企业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党的十八大报告对上述法律规定所以亦有了创新和发展。比如分原来主张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现在则主张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既往的“两低原则”亦改为“同步原则”,十八大报告指出:必须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这些原则性对中央企业职工薪资制度改革有着重大的意义,必须要充分考虑,实现法律和政策的统一,完善现代企业薪资制度。

       二、确立符合中国特色中央企业实际情况的薪资理念

       目前而言,中央企业多数都是聘请国内外专家比照外国先进企业的薪资模式设计的薪资制度。然而,这些薪资制度多数没有考虑到中央企业的国有性质,甚至没有充分考虑到本企业的实际情况,于是出现了水土不服的现象。现行的薪资制度没有很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确立符合本企业实际的薪资理念。如果企业没有确立符合自己实际情况的薪资理念,在其它企业实践再好的薪资制度都将不可能在本企业有效发挥作用。

       党中央和国务院明确指出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莫名其妙地被篡改为了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了;而严格“控制人工成本”则又被篡改为了“降低人工成本”;薪资制度与市场经济接轨是符合发展方向的,而这样的指导思想在一些企业中则被简单化为“拉大差距”,结果采用了更为简单的办法即领导干部与一般员工“拉大了差距”,管理人员与生产一线的员工“拉大了差距”等等。正是这样一些理念使得职工的积极性受到了挫伤。这就是中央企业虽然强调和强化所谓绩效考核,实行绩效工资等等本来是科学薪资制度却不能发挥其激励作用的原因之所在。还有些照搬外国企业薪资模式水土不服的问题,比如有些企业学习日本的“密薪制”,试图以此实现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实践证明负面作用很大。

       舆论所诟病的企业内部收入差距过大问题,在中央企业内部表现为高管“年薪”与职工“工资”之间差距过大的问题,从理论上讲,“年薪”与“工资”是不同层次的问题,两者实际上是不存在可比性的。中央企业薪资设计必须充分考虑中国企业的文化,必须厘清:工资、报酬、奖励、所得和收入等基本概念。设计薪资制度还必须弄清楚我国企业职工工资的意义:工资对于职工而言,是生活的来源,更是价值的肯定;工资对于企业而言,是人工成本,也是人力资源优化配置的手段,更是社会责任问题。在我们国家,工资并非劳动力市场等价交换即劳动者并非简单的雇工,职工除了获得一定的生活收入,同时也对企业和社会的发展做出了一些无偿的奉献。

       中央企业只有摒弃对所谓外国企业工资经验的迷信,摒弃菁英治企的观念,树立职工为本的思想,确立符合中国特色和本企业实际情况的薪资理念,才能设计出行之有效的现代薪资制度。

       三、中央企业薪资制度设计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具有中国特色的大型中央企业必须探索符合自身特点的现代薪资制度。

       1.薪资制度为企业发展战略服务

       这就要求企业必须把握自身的定位,包括在国家产业结构中的定位、承担的社会责任等等。比如电力企业是国民经济的保障,基本属于服务类型的,其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较重,经济效益增长受到诸多强制因素的限制。这样的定位决定其不可能通过大幅度提高薪资物质刺激提升职工的工作热情,薪资公平则显得更为重要。

       2.民主是现代工资制度的重要特征

       我国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工资民主原则作出了刚性的规定。现代企业薪资制度必须贯彻民主精神,薪资制度的确定和实施都应当自始至终尊重职工广泛参与的权利。制定薪资制度要群策群力:薪资草案提交职代会讨论并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吸纳各方面意见形成基本方案,还须与工会协商确定。薪资制度实施的过程中,职工有参加决定分配结果的权利;分配结果必须是公开透明的,中央企业绝对不应当实行秘密工资。

       3.工资制度的.共享原则

       中央企业薪资制度体现共建共享原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有企业发展道路的必然要求。从企业管理的角度而言,共建共享是从根本上对职工工作热情的激励。共建共享的薪资制度首先包括建立薪资与企业效益同步的增长机制,还应当包括职工对企业利润的分享即所谓劳动分红。劳动分红则需要建立相应的制度做出明确的规定。

       4.合理设计薪资制度中的科层

       根据所在岗位把企业员工分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生产一线人员和其他勤杂人员四个大类。一些企业是把管理人员的科层作为标杆,技术人员和生产人员比照管理人员科层薪资标准依次降低一个档次。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没有理由能够证明管理者的劳动比其他劳动更具有含金量。从理论上而言,在因为现代化生产的企业中技术要求比较高,研发人员的薪资标准应当比管理人员的劳动含金量更高些。所以,薪资制度的科层合理原则要求各群体人员都应当有相对独立的划分,其最高工资标准的等级应当是一致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由企业监管部门负责考核决定,所以,不宜纳入企业内部薪资即工资制度。

       5.薪资制度辅助措施

       薪资制度是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关键在于是不是符合本企业员工情况和生产性质以及发展战略。企业薪资结构应当在职工中得到该广泛地理解和认同,如哪些是工资,哪些奖励,哪些是报酬,哪些是分红,那些是计入工资总额的,哪些是企业利润支出等等。()按照科层逻辑建立的薪资制度,就必须建立和完善科层通道即科层之间的转换程序。使职工了解晋升的原则和程序以及方法。企业文化对于发挥薪资制度的作用有着不可替代的意义。秘密工资在我国中央企业中之所以有负面作用,就是因为其不符合我国社会和企业的文化。国有企业强调的职工“主人”共决理念,那些治企的“菁英”官僚是不能得到职工认同的。一些企业所谓“扁平化”管理模式,一般都是强化了管理者的“官僚”意识和作风,严重地束缚了职工的自主性和创造性。探索和完善中央企业薪资制度必须高度重视企业文化建设。

       结束语

       中央企业高管收入和职工工资多为舆论诟病,有我国薪资理论概念混乱的原因,也有对中央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等不了解和不理解的原因,更有中央企业自身存在的经营管理与人们期待之差距的原因。党中央国务院明确了新时期收入分配的新原则,中央企业必须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大局着眼明确自身的责任,在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益增长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符合国家、社会和企业实际情况的薪资制度,充分发挥薪资对调动职工积极性、创造性的作用,促进中央企业健康发展,对实现国家发展战略目标作出更大贡献!

3:12家中央企业已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

       国资委今日在此间通报,截至目前,在53家中央企业中,已有12家实行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另有6家在二级骨干企业设立了总法律顾问),占23%;有7家已经制订了相关方案,即将实行,占尚未实行企业的17%。

       另外,在190家中央企业中,已有101家企业设置了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占53%,其中39家设置了中层独立的法律职能部门。

       国资委建议,在下一步的工作中,首先要继续加强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调研和指导推动工作。年底前,拟选择几家具有典型意义的企业开展进一步的调研,并编制53家中央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进展情况一览表。第二,积极开展对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及法律骨干的培训工作。第三,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选择3-5家中央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岗位的对外公开招聘工作。来源:考试大

4:从任职条件起步-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的改革方案

       从任职条件起步-关于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的改革方案

       随着法官法、检察官法的修订和我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实行,我国的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进。但客观地说,我国的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还很不完善,以致于严重地制约和影响着法官、检察官队伍的优化和素质的提高,既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也不利于司法腐败的防治。因此,还需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对我国现行的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进行进一步的改革。

       一、提高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

       在多数国家,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学历都被限定为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这是因为法官、检察官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作为法律的守护者,必须具备专门的法律知识和独特的思考论证方法,而这只有通过专门的培养和训练才能获得。我国对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经历了一个逐步认识、不断提高的过程。建国初期至 1983年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前,按照有关领导的观点,充当法官、检察官者应为工农出身,政治面貌清白,具备高小文化者即可。而且由于高等法学教育(.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落后,法学本专科毕业生非常有限,因而高中毕业生、复转军人、社会招干进入法院者占了大多数。1983年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增加了“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规定。但由于这一规定比较笼统,加之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可以通过短期培训获得,而且同时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因此自1983年至1995年法官法、检察官法颁布时,我国仍然沿袭过去的做法,把公安司法机关作为安置复转军人的主要场所,以至于在大部分的`法院、检察院,复转军人出身的法官、检察官占了法官、检察官人数的一半以上。从总体上讲,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和素质并没有太大的提高。

       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我国第一部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对法官和检察官的任职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即:(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23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有良好的政治、业 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五)身体健康;(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满2年的,或者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一年的;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法律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由此可见,从 1995年开始,我国法官、检察官任职的学历条件必须达到专科毕业以上。

       年6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对法官法和检察官法进行修改,提高了法官、检察官任职条件中的学历条件(其他条件未作修改),从开始,我国法官任职的学历条件必须达到本科毕业以上。同时,修订后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规定建立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任何人要获得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资格必须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并且成绩合格,获得《法律 职业资格证书》。

       由上可见,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我国对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不断提高,从而使我国法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有很大的提高,进而为实现司法公正和防治司法腐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同时我们还应看到,我国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还有进一步提高的必要和可能。这是因为:第一,我国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与国外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迄今为止,国外大多数国家都已规定法官、检察官必须是法学本科以上学历,而在我国已加入WTO并已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致力于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的情况下,仍规定所有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也可担任法官、检察官,这显然极大地忽略了司法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且与世界潮流不相符合。第二,当前,进行司法改革,实现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已成为人民群众的强烈的要求,而要达到这一要求,其根本的途径就是提高法官、检察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以素质促公正、防腐败,因此进一步提高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已是时代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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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专职外部董事:完善中央企业董事会制度的一项举措

       专职外部董事:完善中央企业董事会制度的一项举措

       张喜亮

       完善中央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在公司法的框架内,国资委先后制定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董事评价办法(试行)》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等文件。2023年10月13日国务院国资委又颁发了《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这个文件的贯彻执行是完善中央企业董事会制度深化中央企业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

       一、外部董事的设置与作用

       现代企业制度的形式要求就是实现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权力制衡的公司制法人治理。所谓法人治理就是强调公司的独立性,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在市场中是独立的经济活动主体,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在法律的范围内自主运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央提出了“产权明晰、政企分开”的总要求。经过多年的探索,中央企业实现了法人治理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了出资人和经理层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我们称之为“资营分离”。资营分离实际上是一种代理行为,怎样才能保证经理层不会背离出资人的目标,减小企业的代理风险,控制代理成本,就成为公司治理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为了提高经理层的效率,防止内部人控制问题,创设外部董事制度是改变经理层决策权力、实现监督制衡的一个有效途径。对于一元制的公司,董事会承载着自我监督的职能,自我监督显然是存在隐忧的,所以,必须在分工上有专门的董事承担监督之责,才能达到内部权力制衡的目的,--外部董事制度应运而生。

       借鉴了日本的模式我们制定了《公司法》,当时还并没有考虑到外部董事制度。1999年国家经贸委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要求在境外上市公司中设立外部董事制度。2023年8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强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意见》的规定,建立外部董事制度;同时,2023年9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肯定并完善了外部董事制度,《公司法》修正案中也明确规定了建立外部董事的内容。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以后,致力于中央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开展了董事会试点工作,制定了一系列央企董事会制度建设的规范,外部董事制度也被引人了董事会试点的中央企业。

       所谓外部董事(Outside Director)也通常被称为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一般来说就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也有观点认为,外部董事应该界定为只在上市公司担任外部董事之外不再担任该公司任何其他职务,并与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其独立做出客观判断的利害关系的董事。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外部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实行单一董事会制度的英美等国都有设置外部董事。在中央企业设置“专职”外部董事,这是我国中央企业完善法人治理机构的制度创新,是对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有企业发展道路的重大探索。

       设立外部董事对于促进中央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在现有的环境的条件下,兼职的外部董事保障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的作用还是有一定局限性的。据调查情况看,一些企业的外部董事尚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审议重大事项时态度不认真的有之,不能按时参加董事会议的有之,很少参加董事会议的有之,几乎不参加董事会决议的亦有之……有鉴于此,国务院国资委制定《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有其必要性,中央企业毕竟有其特殊性,这个《办法》的实施对于促进董事会试点的中央企业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办法》第一条规定:“为适应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专职外部董事关键在于“专”

       《办法》全文七章二十五条,涉及了对专职外部董事管理的主要内容,设置外部董事在董事会试点工作中至关重要,对规范中央企业治理结构、提高决策的科学性、防范重大风险有着重要的作用。《办法》只适用于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也就是我们过去所说的国有独资公司。《办法》没有把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到董事会试点的中央企业内部的子公司。

       从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来看,公司董事大体上可以分为这样几种类型:第一是股东董事,第二是外部董事或称独立董事,第三是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即职工董事。《办法》规定的“专职”外部董事,理论上说,属于外部董事或独立董事中的一种类型。但是,我们必须强调的是专职外部董事的关键就在于一个“专”字,这是与兼职外部董事的一个大不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专职外部董事,是指国资委任命、聘用的在董事会试点企业专门担任外部董事的人员。”《办法》特别指出:“专职外部董事在任期内,不在任职企业担任其他职务,不在任职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任职。”这就是专职外部董事与兼职外部董事的区别所在。兼职外部董事仅仅是不在董事任职企业内部,也不在有利益相关的企业或单位任职,但是,不排除在其它的机构或单位任职。一些经济学家、高校教授、资深学者或社会名流等等,往往被企业聘为所谓外部董事,但是,他们一般都是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或服务组织中有自己的专门“职业”。兼职外部董事对于完善现代企业董事会制度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也有其局限性,这个局限就在于其“兼”而不“专”。从知识结构、业领域等方面来说,兼职外部董事可能也是比较“专”业的,但是,因其“职”的兼就可能造成对任董事的企业不够“专”心了。另外,我们还知道,有的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不设立“外部董事”,于是,就把公司退下来的老领导、老同事、各种老关系者聘请回来担任外部董事。这种的情况外部董事肯定是难以“独立”表达意见的,更谈不上“专”了。再者,这些外部董事在公司内部享受着各种待遇,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吃人嘴软等世俗伦理作崇,其“独立”作用也是很难得到保障的。我们无意否定外部董事的作用,但是,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毕竟是具有其中国特色的具体情况和运行规则,兼职的外部董事是难负其全部重任的。设置专职外部董事是贯彻国家对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保障中央企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从源头上说,专职外部董事是由国资委任命或聘用的,兼职外部董事一般是由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聘任的;专职外部董事仅限于在国资委监管的董事会试点的中央企业,而不是泛用于其它国有企业;再者,专职外部董事是不在任何企事业单位有任职的,甚至也不应当有除任职董事的中央企业之外的任何企事业单位的虚任职务。对于专职外部董事要“专业、专管、专职、专用”,其薪酬由国资委专门支付,在制度设计上就考虑到了破除兼职外部董事作用的“局限”性。

       《办法》第四条规定了专职外部董事管理的原则:第一,社会认可、出资人认可;第二,专业、专管、专职、专用;第三,权利与责任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第四,依法管理。《办法》突出强调了“社会认可”的原则,这是中央企业的性质决定的,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不简单是所谓“国有”企业,根据宪法的规定,归根到底还是“全民所有制”的,这种全民所有的本质属性决定其所任用的专职外部董事必须得到“社会”的认可。国资委接受国务院代表国家的授权肩负着监管国有资产使命,所以,中央企业的专职外部董事也必须是国资委认可的。所谓专业、专管、专用原则就是指专职外部董事应具有较为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专业能力,由专门机构或部门统一管理,只担任董事会试点企业的外部董事职务,不担任其他职务,专职外部董事只向董事会试点企业派出。专职外部董事的选拔通过组织推荐等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人员,根据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结构需求,由国资委任聘到中央企业,实行任期制,在同一企业任职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

       《办法》规定: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职务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职务名称表,按照现职中央企业负责人进行管理,在阅读文件、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等方面享有与中央企业负责人相同的政治待遇,选聘、评价、激励、培训等由国资委负责。专职外部董事的日常管理和服务,由国资委委托有关机构负责,受委托机构设立专职外部董事工作部门,负责保障专职外部董事的办公条件、建立履职台帐、管理工作档案、发放薪酬、办理社会保险、传递文件、组织党员活动等事项,并协助国资委有关厅局做好相关工作,建立专职外部董事报告工作制度。专职外部董事应当每半年向国资委报告一次工作,对于发生在任职单位的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办法》的一个重要的亮点还在于明确规定了专职外部董事的退出条件和程序,不能切实履行其职责的专职外部董事必须依照本《办法》退出。

       三、专职外部董事制度还面临着新问题需要做好具体工作

       中央企业董事会试点工作中外部董事队伍建设就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比如人才来源渠道问题,对外部董事的约束力的问题,队伍不够稳定问题,作用的局限性问题,等等。针对兼职外部董事存在的这些情况和问题,《办法》也明确规定了区别于兼职外部董事的专职外部董事的激励和评价措施机制,专职外部董事的评价按照《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董事评价办法(试行)》执行,其薪酬标准由国资委制定,其受委托机构每年根据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管理办法拟订专职外部董事薪酬方案报国资委审核后兑现。专职外部董事管理的其他事项按照《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在实行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制度的过程中,肯定还会有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出现,还需要做好细致的具体工作。